危险驾驶罪罪需要考虑情节吗?
——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商榷
滑力加
【关键词】危险驾驶最;定罪;考虑情节
【全文】
我国交通肇事事故一直据高不下,而且因醉酒驾车而引发的交通肇事,更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公安机关和广大公众一直呼吁应当以刑法严厉惩罚。全国人大对于公众的强烈呼吁十分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该修正案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样《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就是: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刑法修改案后产生的新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对于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的条款规定的新罪名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