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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规房为保障房只是权宜之策

没收违规房为保障房只是权宜之策


肖继耘


【关键词】没收;违规房;保障房
【全文】
  

  日前,石家庄市推出《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将强制没收违规建设的住宅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新举措。此意见甫出,便引起各界广泛热议。


  

  支持者所持观点为:首先,该举措缓解了保障房建设的压力。城市里保障房建设普遍存在区域受限,找地困难,资金配套难以实现之瓶颈形象。而且,地方政府所背负的上级政府所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指标的压力过大。该举措无疑可以筹集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房源,提高地方政府加快安居工程的积极性。其次,该举措是解决违规房、小产权房这一城市无法回避的现象的良方。对违建房、小产权房,是强征,还是强拆,或者转正合法?本质上,这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住宅用房侵占了公众资源,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群众反响强烈,必须予以规范,“把侵占公众的资源还给公众”。第三,不应讨论该举措是否有出台的必要性,而是应关注其出台时间问题。事实上,没有此举措的规制,便无人愿意遵守规则、敬畏法律。因为,违规建房行为是一种“恶行”,其违法成本太低,早就该出台此举措。


  

  反对者则认为:首先,房子违规,土地不一定违规。土地资产可以同时被没收吗?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对违规的行政处罚能否大于违法的法律处罚?这些问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规章相对法律而言,是不稳定的。其次,对小产权的消费者而言,其承担了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没收这些住房之后,那些已经住在这些违规住房里的住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当时他们可能不了解住房是违规的。第三,既然未经规划许可的小产权房要强制没收为保障房,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收之后小产权房就符合规划许可了呢?如果这种房子是建在绿地上,或者占用市政配套设施所用的地块,那么,在政府强制收回后,其也不符合规划标准,而要进行拆除。这是不是说政府对其直接强制拆除就好了,而不必动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去进行没收?第四,管理滞后造成了小产权违规现象的大量存在。前有车后才有辙,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解决问题,是根本不可能推行开此举措的。


  

  我认为,此举存在诸多问题,其至多只是权宜之策而已。


  

  首先,违规房主要是在建筑的建设程序、建设主体以及土地使用上不合法、不合规,而不管怎么去补充程序都改变不了其违规的性质。即便政府没收违规住房充当保障房,也改变不了违规住房的性质。政府自由使用违规房,而老百姓不能使用,在逻辑上是不能圆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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