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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变“味”的政府采购(连载八)

说说变“味”的政府采购(连载八)



采购标的交付中的猫腻

谷辽海


【关键词】政府采购;猫腻
【全文】
  

  为了使各级政府部门获取物有所值的采购标的,现行法律设置了环环相扣的竞争程序,但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验收,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制度。采购实践中,仅有极少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验收的监管职责;而绝大部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是由采购人自行负责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由此而来,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诞生后,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究竟是怎样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真正属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交付,人们不得而知。从每年审计部门所披露的报告以及采购争议情况来看,采购标的在交付过程中普遍存在猫腻。
  
  分包转包并从中渔利
  
  不管是分包还是转包,采购标的均非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自己的特定产品或专业技能依照采购文件事先所设定的条件完成供应任务。采购实践中,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会将中标或成交的采购标的高价进行转包或分包。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所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产品或服务的特定需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均将在采购合同成立后遭遇变更。而原先对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统一规定的准入资格,在采购标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而变更的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可能是落标供应商完全能够满足的,但限于当时的竞争环境而未能如愿胜出。基于此,经过竞争方式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均不允许将采购标的进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的话,必然会对其他参与竞争而未胜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造成侵害。尽管理论上不允许转包或分包,但采供双方在具体执行中总是以合同自由原则而普遍进行。如果仅仅只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一方进行转包或分包,是无法有效实现高额利润的目标。为了能够成功转包或分包,供应商首先必须进行的工作就是与采购部门的承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构筑利益同盟,如此才能将采购标的高于中标或成交价格进行分包或转包。在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最终具体完成采购标的交付的供应商,为了有利可图,必然会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而造成大量的工程重大事故以及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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