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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分析

“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分析



--以制度性保障理论为视角

欧爱民


【摘要】最近发生的“教授换妻案”、“东莞少女视频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聚众淫乱罪”存废问题的热议。以社会学家李银河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聚众淫乱罪”已过时,应当予以废除。但从宪法的角度而言,废除“聚众淫乱罪”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根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国家负有宪法义务确保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部分不受侵犯。聚众淫乱严重损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核心功能,国家唯有通过刑罚手段对之加以制裁,方能切实履行自身的宪法义务。
【关键词】刑法宪法;聚众淫乱罪;制度性保障;合宪性;婚姻家庭制度
【全文】
  一、聚众淫乱罪向何处去:存废两种观点的交锋
  
  聚众淫乱罪是指三人以上聚众奸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包括自然性交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人只能是自愿的,不可能是被强迫的。[1]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没有规定聚众淫乱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划入“其他流氓活动”的范围,适用流氓罪对之加以制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这一“口袋罪”,但从中析出聚众淫乱行为,2009年修订后的《刑法》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2]
  
  聚众淫乱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近年来发生的几个案例让此一“沉默”已久的罪名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2009年8月17日,南京秦淮区公安局发现了一个隐秘“性聚会”,当场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并顺藤摸瓜,牵出该活动的组织者--南京一所大学的副教授马晓海,造成了轰动一时的“南京教授换妻案”。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马晓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3]2010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一职业技术学校发生不雅视频事件,一段有关“一女两男”的性爱视频在网络中疯狂传播。两个多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了视频的当事人。这就是引发公众热议的“东莞职校门不雅视频案”。2010年5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该案没有公开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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