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研究
张千帆
【摘要】联邦制的启示在于,要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有必要从
宪法上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虽然联邦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历经变迁,但还是有章可循,而联邦国家的立法分权模式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联邦国家;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分权
【全文】
一、引言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分权是法治国家的重要
宪法问题。在联邦制内,不同国家的权限分配极为不同。[1](P23)例如虽然同属美洲,北美和中南美洲的联邦国家就体现出截然不同的权力分配。这主要是因为北美和南美的联邦主义传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北美是前英国殖民地,有着悠久的自治历史,因而联邦制被认为是将自治殖民地整合为一个国家的自然选择。但拉美国家先前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地,在高度集权之下只有很有限的自治,因而联邦制只是被作为将集权政府分权化的一种手段。除了魁北克之外,美国和加拿大继承了新教伦理、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英国自然权利理论,拉美国家则继承了罗马天主教的等级制和波旁王朝的绝对主义;相对来说,前者要比后者更适合一种多中心联合起来的分散权力结构,后者的联邦制则具有浓厚的中央集权色彩。[2]当然,近年来,某些拉美联邦国家也开始推行分权改革,但是仍然难以彻底脱离集权传统的桎梏。[3]总的来说,各联邦国家的分权模式不仅取决于本国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本国的政治文化传统。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联邦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立法分权,包括联邦权限、各州权限以及地方政府的
宪法地位。联邦制的启示在于,要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有必要从
宪法上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虽然联邦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历经变迁,但还是有章可循,而联邦国家的立法分权模式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联邦权限
1.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
一般来说,联邦制的一个主要象征是各州或省自行制定宪法以及其它基本法律的权力,但是未必所有联邦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拥有这类权力。美国各州几乎都有绝对的自由决定内部
宪法结构,但是
宪法第
4条的“共和保障条款”授权联邦保证各州政府的共和形式,因而联邦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干预各州的
宪法和政府体制。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共和保障条款”不能受到司法审查,因而由国会全权实施。[4]美国各州负责制定自己的
刑法、民事侵权法、
合同法、财产法、
公司法、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但是联邦负责制定劳资关系法和有关贸易的法律。联邦也对涉及州际贸易的事务制定
刑法。一开始,国会只是惩罚明显的损害联邦利益行为,例如叛国、海盗、制造假币、伪造政府文件、在联邦土地上从事犯罪活动、贿赂法官、抢劫邮车或盗窃邮件。但在20世纪,国会将州际贸易或征税权力作为跳板,规定了大量刑事罪名,例如在没有交税的情况下赌博或占有毒品,因而大大扩展了联邦
刑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