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研究
吕欣
【摘要】在我国,虽然法治国家的表达早已在
宪法中确认并经多年实践,但距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些遥远。其主要的社会原因在于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虽然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对该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这些研究之外还应当关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两者分离的基础与界限: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问题,这种判断是以一定的政治、哲学理论为基础的。要想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不仅要在价值理念上树立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观念,还应在制度上保障其得以实现。
【关键词】国民;请求权;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全文】
不管在应然的价值层面还是在实然的制度层面,法治与宪政乃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达,但就中国目前而言,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还是有些遥远。如果可以把已制定的较为完备的宪法、法律视为宪政、法治的内容,我们也只能说,中国的宪政与法治之路才刚刚开始。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缺乏宪政与法治生成的基因。所谓宪政基因“是指具有历史传承性的,能够引起宪政产生并决定宪政性质的某些基本的社会因素”。[1]其中最主要的社会因素,笔者以为应是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与政治国家的两分,这是宪政和法治得以孕育、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成为社会学、政治学、法学领域关注的焦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两分等相关理论进入了中国学者的视线,并逐步成为热点问题。笔者以为在这些研究之外还应当关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国民[2]对国家的请求权,因为这一点正是形成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分的最明显的界限。本文将从含义、理论基础、制度实践几个方面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含义的界定
从公法与私法分立的角度,请求权可分为私法上的请求权与公法上的请求权。在我国,私法上的请求权是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实体权利。[3]而此处之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与民法理论中之概念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试阐述如下:
首先,公法上的请求权有时会用来描述某项具体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如: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不是对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我国关于诉权的两种学说都认为诉权是一种当事人所享有的公权,即都认为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再如,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务侵害后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另外,要求国家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请求国家给与平等保护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请求权等,都被归属于公法上的请求权之列。其次,也有学者给出了专门的定义:“公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1、请求权是以国家行为为对象,要求国家作一定积极行为的主观的权利;2、请求权是一种确保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3、请求权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4]还有学者认为请求权是“宪法性救济权”,“是当原权利受到破坏时,宪法为保障或救济原权利而设置的权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