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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三预付购房款5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建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可
  
  注: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双方争议的标的并不大,法官于是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来回做了很多次调解工作,竭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遗憾的是,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最终还是未能调解成功,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


  

  比较有意思的是,本案一审宣判时,被告李四的委托代理人王五代为签收了判决书。就在签收判决书后的当天,王五致电法院称,经向远在外地的李四报告,李四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希望当天就能领取扣除判决义务款项51095元之后的财产保全担保款余额3905元。法官回复表示还是要等到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才能办理上述款项的给付手续。李四一方没有异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张三、李四及财产保全担保人同时来到法院,共同办理了上述判决义务的给付手续及余款退还手续。


  

  感谢当事人对本案法律事实的尊重!


  

  感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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