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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

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


钟建林


【关键词】自觉履行;民事判决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芙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委托代理人王五。


  

  原告张三因与被告李四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峰,被告李四的委托代理人王五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2011年元旦前后,我与李四就买卖位于XX市XX区XXX小区XX栋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XX号房)事宜一直进行协商,并根据李四的要求,于2011年1月6日向李四的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入5万元预付购房款。后来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买卖协议。我多次催讨,李四却拒不返还我的预付购房款5万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返还预付购房款5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张三经房屋中介得知我要出卖XXXXX号房,跳过中介从小区物业公司员工那里打听到我的电话,并与我协商购房事宜。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房屋售价为230万元。张三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我购房定金5万元。我于是来到XX市办理该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并且在第二天去银行结清了该房屋的贷款金额。此后的交易过程中,张三突然提出有关过户手续费要由我本人承担,致使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争议,张三进而向我提出要求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因此,我认为:


  

  1、张三一开始就知道230万元是我应该净得的,我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过户手续费的。此后电话联系中,我也已清楚告知,我是要净得230万元购房款的。张三去XX市机场接我时,也从未提出要我承担过户费用一事。2、张三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他是利用我还贷后有资金压力,进而逼我在随后的买卖过程中再让利给他,他这种行为是违背商业道德的。3、在我积极和张三协调过程中,张三非但不积极协调,反而恶意申请法院查封我的房产,造成我经济上进一步的损失,因为我本人急需资金周转,遂不得不又将XXXXX号房放入银行进行第二次抵押贷款。答辩要求:1、张三需承担李四两次来XX市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万元;2、张三需承担解除房产查封及进行第二次抵押贷款所花去的办理费用45000元;3、张三需承担诉讼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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