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如何实现公共政策

法律如何实现公共政策



从“孕妇死亡”事件切入

Actualizing the Public Policy in Law



Discussion from“the Pregnant Woman′s death”

张浩书


【摘要】通过在《证据规定》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两者之间建立起有意义的关联,揭示“孕妇死亡”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开启悲剧事件背后的制度性力量,进而指出公共政策进入法律及其实践后所可能出现的扭曲与异化,从而提出法律在面对公共政策时态度必须谨慎,要警惕公共政策进入法律及其实践后的风险,并指出法律在实现公共政策上可以适当地引入市场机制,可以直接由市场调节来选择利益的分配,从而替代仅仅靠立法或行政的资源配置手段。
【关键词】法律;公共政策;举证责任倒置
【全文】
  

  一、一个“悲剧”
  
  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孕妇李丽云在其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就诊。丈夫肖志军由于意见与医生诊断结果未达成一致而拒绝签字,以致孕妇李丽云当晚7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1]。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在笔者认为,尽管有关这一事件的原委众说纷纭,也尽管问题及争议的焦点纷繁复杂,但是,笔者分析“李丽云事件”是一个悲剧这一判断-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同时笔者也赞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着缺陷”的这一判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判断;但是笔者却反对把这一规定看成是“恶法”的判断-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笔者还反对一味的指责肖志军的愚昧-这同样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甚至要追求其刑事责任-这么做并没有意义;并且笔者特别反对“提倡要用生命权至上的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1};因为它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悲剧再次发生的可能。为什么?
  
  任何一场悲剧的产生都会隐含一些值得深思的人生与制度的问题。笔者赞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着缺陷”的观点,但是将这一规定看成是“恶法”值得商榷;而且一味的指责肖志军的愚昧-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毫无意义;同时笔者认为“提倡要用生命权至上的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对于从根本上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也并无助益。
  
  肖志军在物质上是贫困的,但因此说他愚昧无知,却不免偏颇与简单化。作为农民,他一直生活在最贫困的社会底层。也许是因为对于陌生人的不信任,也许是出于对于医院的怀疑甚至有可能是出于某种侥幸心理,他就是不签字,然而由此带来的却是他的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的死。其实面对这种死亡,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过错。2004年卫生部的官员就曾直言不讳:中国有40%- 60%的人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中西部地区病死家中者估计在60%-80% {2}。
  
  个人不能作为社会的替罪羊,显然问题的要点并不在于肖志军,而在于制度机制的缺陷。但是又要注意“关于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从来没有支持或默许以这个规则的名义“杀”人,它并没有在制度上支持或默许医生可以冷漠的对待生命的死亡,可以随意的处置生命。恰恰相反,它提倡人们要认真地对待生命,要求医生必须要谨慎地对待各种可能的风险。这样,尽管在一定意义上,这一规定与孕妇的死亡具有某种关联,甚至医院也可能要视情况对此事件承担某种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指责这一规定是致使孕妇死亡的唯一的制度上的原因,甚至指责这一规定是“恶法”。这样的分析会忽略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毕竟有一个事实不容否认:自这一规定实施到2001年这7年间,不仅我们很少听到类似这样的悲剧,而且实际上,医院里也很少发生因患者家属不签字而拒绝进行手术所导致的恶性事件,医院一直以来都继承着“救死扶伤”的光荣传统,扮演着“先治病救人”的社会角色{3}。那么,这个悲剧在制度上的根源又在何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