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推动程序(下)
王福华
【摘要】以律师费为主要构成内容的费用机制是群体诉讼作用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条件,各种群体诉讼制度都有与自身相匹配的费用机制,费用对群体诉讼程序的促进有诉讼内与诉讼外两种机制。群体诉讼费用的负担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也要允许法院对费用负担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方法包括诉讼费用转移给被告、诉讼外第三人、代理律师和代表人等。为促进并规制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建立以法院裁量为保障的当事人分摊费用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全文】
三、费用的裁判性转移
群体诉讼费用总额多,诉讼风险大,因而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监管和裁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正如莫诺·卡佩莱蒂所言“集团诉讼只有伴随着充分的监控,才可能成为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工具”。[1]在监督方式上,诉讼费用一般是通过附随程序来确定的,“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都是通过法院的监督和裁量权来改善或舒缓机械、僵化的费用负担规则,达到分散高额诉讼费用的目的,使群体一方不致因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放弃群体维权的努力,消除他们利用群体诉讼的经济障碍。就既有的实践看,通过法院的裁量将应由群体一方承担的诉讼费用转移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在群体当事人之间分摊费用,或者引入社会资金资助,或者干脆由群体律师负担都是较为有效的办法。
(一)费用向被告转移
如上所述,美国集团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自行负担自己一方的费用,但法律和判例还是确认了一些例外,明确赋予法院权力来判令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这便是集团诉讼费用向被告一方的转移。费用向被告转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虽然群体一方当事人败诉,但由于该集团诉讼具有形成判例的价值,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就可以判令由被告为诉讼埋单。[2]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是群体一方滥用诉权,草率地发动了群体诉讼,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在群体诉讼中以拖延诉讼或增加成本为目的,实施了不当的诉讼行为等,还是要承担诉讼费用。二是,如果确定被告有恶意诉讼的行为,例如,诉讼完全系由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或者被告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有过错,即便群体原告败诉,法院也可以不让他们负担诉讼费用,而是在考虑公共利益之后做出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定。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也支持这种裁量方法。[3]虽然美国很少适用费用向被告转移的特例,这种司法裁量在实践中也带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但这种做法毕竟代表了法院对公共利益的支持态度。
(二)诉讼费用向社会转移
除了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对集团诉讼提供公共资助以外,还可以通过专门基金等方式为集团诉讼的特殊目的提供资助。这种费用转移的机制是:如果律师通过自己代理的集团创造、保存或增加了他人享有利益的基金,他就有权从基金中收取费用,作为替他人利益提供服务的回报。而在集团一方胜诉时,律师须将从被告那里得到的诉讼费用返还给基金,以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如果群体诉讼一方败诉则不必向基金返还诉讼费用。这种费用转移方法表面上是群体一方在请求费用资助,实质则在于群体一方要求豁免其向被告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在这种费用转移机制下诉讼费用就不必转移至对方当事人那里,也不必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而是转移到诉讼外第三方的组织或个人那里,这样就有效地分散了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