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可以提供借鉴。在起草我国1954年
宪法伊始,毛泽东提请“抽暇阅看”的
宪法就包括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曹锟
宪法、1946年蒋介石
宪法、1946年的法国宪法。[9]在总结1954年
宪法经验时,他进一步指出,1954年
宪法草案不仅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且“这个
宪法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
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
宪法和
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
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10]他的论述尽管是针对
宪法,但对于新闻法制而言,具有同样的指导作用。
袁世凯政府是当时中国合法的中央政府。尽管它标榜的是假共和、推行的是真帝制,其新闻立法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应该给予极大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新闻立法继受了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成果,使刚刚开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得以延续。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无可抹杀它的历史价值。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袁世凯政府的新闻立法使当时全国新闻事业处于白色恐怖之中,表明袁世凯政府只是在民主共和潮流下做出建设法律制度的样子,其骨子中的专制思想依旧占据着他的全部大脑。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与立法一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