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加强了对新闻方面的控制,下令停止邮寄、检扣和严办“严禁”的报刊和印刷品,并要求全国所有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借机以“乱党报纸”的罪名查封了具有国民党背景的报刊和其他异己报刊。对于无法查封的进步报刊,则通过禁售办法迫其停刊。
与此同时,袁世凯政府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1913年,袁世凯政府下令不准报馆用密码拍发新闻,尤其特别注意从北京发往上海的新闻电报。为此,交通部还派员去上海坐镇电报局检查电报,并命令该局“须经该员许可,方准译发”。[5] 11月4日,地位得到巩固的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收缴其议员证书。次日,袁世凯政府交通部发布“禁止邮寄国民党书报”的428号训令,宣布:“嗣后再有以国民党名义发布印刷品者,应一律拿办,勿稍宽纵。”具体方案是:凡封面题有国民党字样之寄件,一体扣留,送交地方官检查;凡戒严地之地方官派员到局检查寄件,即应遵照办理;凡属地方官指名停寄某报,亦应遵办;所有反对中央传单及一切印刷、抄写等件,停止寄递。[6]
《
戒严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含有管理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主要有《
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
著作权法》等。如根据1912年12月颁布的《
戒严法》第
14条规定,在戒严地域内,军事长官有权“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在执行时如发生损坏,“不得请求赔偿”;根据1914年8月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规定,为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行政官署有权对“通衢大道,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粘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作为者”行使治安警察权,有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的可以禁止并扣留其他出版物;根据与《治安警察条例》同时颁布的《预戒条例》规定,警察厅、县知事可对该法规定的人群“行预戒命令,命其于一定期内,从事合法之职业,时加约束,不得妨害他人之集会,与一切自由及业务行为,并不得使用他人妨害之”[7];根据1915年11月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依出版法不得出版之出版物”不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