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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

  
  此后,袁世凯政府又相继补充颁布了《陆军部解释“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报纸条例未判案件包括于检厅侦查内函》、《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等规定。1915年7月,《修正报纸条例》的颁布,强化了经济控制手段,进一步扩大了“警察官署”控制报纸言论的权力。
  
  《出版法》--规定禁刊内容及处罚规定的专律。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出版法》,将《报纸条例》中限制报纸的内容扩大到所有出版物: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揭穿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对于违反者,处罚措施极为严厉,禁止出版物发行,没收其印本及印版,对相关人员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累犯、自首等规定。由于该法规定所有出版物须在发行前须呈送警察署,致使该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许多地方发展成为预检制度。
  
  《新闻电报章程》--新闻电报减价纳费的专规。袁世凯政府不但限制传统传播手段,而且还限制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新闻消息和舆论的传播。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新闻电报章程》。该章程虽然规定电报局由电线传递刊登报纸之新闻消息,准作为新闻电报,减价纳费,但这一优惠的前提条件是须先经交通部审核批准并领取执照,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英文及其准用之文字的明语发报,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


  

  袁世凯政府不仅以专门法律《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为骨架,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通告、训令为血肉,而且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从而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体系。
  
  实际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命令通告训令。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政府陆军部致函内务部,要求“对于外交军事秘密事件,一概不许登载,违者按律严办在案”,如果登载军事事件,必须由陆军部实施新闻检查,宣布自次日起,“实行检阅签字办法”,如有违抗,“本部立即饬员究办”,“决不畏摧残舆论之谩言”。[3]当晚,呼声最高的内阁总理人选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刺杀。为压制各报对宋教仁遇刺案和善后大借款的报道,1913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通令全国:“凡罪案未经审判以前,照律不得登载新闻”。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凡“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内务部通令各地报刊在报道中不得使用“万恶政府”等字样,违者从严取缔。当月下旬,交通部再次通令各报,称“报律刑律均有应遵守之范围,是言论自由仍须以法律为标准”。[4]袁世凯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高压控制激起了新闻界的强烈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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