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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

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


穆中杰


【摘要】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包括《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等。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还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不仅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为北洋军阀政府及蒋介石政权所直接继受,而且也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
【关键词】袁世凯;新闻法制;法制现代化
【全文】
  

  袁世凯政府开始于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终结于1916年6月袁世凯去世。在这一历史时期,袁世凯以拥护共和为幌子,以加强专制和复辟帝制为真实目的,为加大对新闻界的控制而不断加强新闻法制建设。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出梳理,供商榷。
  
  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


  

  为巩固统治,袁世凯被迫在口头上承诺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1]实际上,该约法改变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利的规定,将限制的范围笼统地规定为“法律范围内”,从而为自由擅断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袁世凯政府还加强了专门新闻法制建设。
  
  《报纸条例》--“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为使摧残新闻事业活动合法化,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在继受《大清报律》、日本《新闻纸法》的基础上,以“教令第四十三号”颁布了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报纸条例》。该条例共35条,除规定了报纸的注册条件及手续、对报道错误或失实的处置、对各种违规者处罚外,还规定下列内容不得登载: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违反者要处以很重的处罚。不但如此,该条例还从经济上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定在报纸发行前应“缴纳保押费”。当时北京英文《京报》称其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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