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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推动程序(上)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一般而言,群体诉讼立法一定要充分考虑诉讼费用和程序运作之间的关系。以德国为例,由于鉴定费用具有阻却群体诉讼的负面效应,2005年11月1日,德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中取消了鉴定费用的预缴制度,降低了群体诉讼门槛,以利于受害者进行诉讼。参见杨严炎:《我国示范诉讼司法实践与相关立法问题浅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22日。
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与采取强制律师代理主义有关。德、法等国采行强制律师代理主义,法定标准的律师报酬理所当然应被算入到诉讼费用之中,且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相反,在实行非律师强制代理制的国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往往被排除在法定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外,如美国、日本、韩国。
1998年修改的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法》中规定:“有裁判所命、当事人选任、裁判所选任的律师其报酬及费用,列入诉讼费用,但要以裁判认为相当为限”.转引自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下),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1-17页。
Ontario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 (Canada, 1982),s664.
J. Donnan, “Class Actions in Securities Fraud in Australia” (2000) 18 Company and Securities Law Journal 82, 84.
Rachael Mulheron, 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Hart, (2004),p.64.
Adrian Zuckeman, Zuckeman on civil procedure, principles of practice, second edition, Thomson, Swee&Maxwell, 2006, p.525.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Managing Justice (Rep No 89, 1999) .
Damian Grave and Ken Adarns, Class actions in Australia,Thomson Lawbook Co. 2005, p.441.
See note,p.1047.
按照英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群体成员必须说明他们之间的事实和法律争议是完全相同的。这需要证明三个事项:原告的所有集团成员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合同;被告对所有原告的抗辩(如果有的话)都是相同的;所有集团成员所请求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上述三个“相同利害关系”的标准严重地制约了英国代表人诉讼的实际应用。See note, p.80.
于2010年11月1日生效的《德国资本市场法律纠纷典型诉讼法》(《投资者典型诉讼法》)由20条内容组成,但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就有4条之多(第8、 14、 17、 19条),足以见得诉讼费用对于群体诉讼的重要意义。其中,第8条规定:典型程序的分摊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该法第17条规定,典型原告与其本方第三人在初审典型程序中引起的费用作为初审程序费用的一部分。典型被告与其本方第三人在初审典型程序中引起的费用同样作为初审程序费用的一部分。费用的份额根据每个原告提起的请求数额与典型原告以及本方第三人提起的请求总额比例计算,以上请求必须是典型程序审理的标的。第19条规定:在典型原告与其本方第三人负担法律抗告诉讼费用的情况下,他们亦偿还典型被告及其本方第三人缴纳的法庭费用和典型被告的律师费用,其本方第三人或者根据提起的作为典型程序审理标的请求数额偿还。
参见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陶建国:《英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12期。
同注.
小岛武司:《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陈刚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Walter K. Olson, The Litigation Explosion: 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suit, Tnunan, Talley Books, Dutton, 1991,p.259.
See note,p.72.
张大海:《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4-25页。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The Rules Committee, Class Proceedings in the Federal Court of Canada,Discussion Paper (2000),104.
北极星法是1973年美国地区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林迪兄弟建筑商诉美国散热器及标准卫生设备公司一案中提出的。其确立的计算方式是:律师的时间表上记录的合理工作时间乘以合理的每小时的补偿率,再乘以一个表示案件风险的系数,通常在1到5之间。该法使用了一个公式来计算律师费,将共同律师合理花费的小时数乘以与工作相应的小时工资。小时数和小时工资的乘法就被认为是确定律师费的指导方法,俗称“北极星法”.See Robert H. Klonoff, Class Actions and Other Multi-Party Litigation, 3rd Edi-tion, Thomson&West, 2007, 275.
Richard A. Nagareda, The Law of Class Actions and Other Aggregate Litigation, Foundation Press 2009, 320.
Class Proceedings Act (British Columbia of Canada),s 38 (2)。
Robert G. Bpne, Civil Procedure, The Economic of Civil Procedure,Foundation Press, 2003, 159.
同注,第267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扶助制度的国家,也是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方面最为完善的国家。其相关法律有《法律扶助暨咨询法》(1949)、《法律扶助法》(1988)、《获得司法公正法》(1999)。参见沈宜生:《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以英国法律扶助制度为本》,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58-59页。
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加拿大联邦法院认为,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大略省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模式来处理集团诉讼中的诉费问题:不列颠哥伦比亚选择了自行负担原则来消除在败诉情况下原告代表人需要支付被告诉讼费用的风险,安大略省则选择通过一个基金来担保诉讼费用并保护受基金支持的原告免于承受不利的诉费判给。“两种模式都以胜诉酬金可用性为基础……试图消除原告代表人承担由集团律师费所产生的风险。《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委员会报告》,102.
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 (ALRC),s -.
GD Watson, “Class Actions: The Canadian Experience“”(2001) 11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269,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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