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推动程序(上)
王福华
【摘要】以律师费为主要构成内容的费用机制是群体诉讼作用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条件,各种群体诉讼制度都有与自身相匹配的费用机制,费用对群体诉讼程序的促进有诉讼内与诉讼外两种机制。群体诉讼费用的负担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也要允许法院对费用负担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方法包括诉讼费用转移给被告、诉讼外第三人、代理律师和代表人等。为促进并规制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建立以法院裁量为保障的当事人分摊费用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全文】
在世界各诉讼体制中,费用机制与诉讼文化、国家政策、法院司法能力以及律师制度一同构成影响群体诉讼发展的结构性条件。尽管各国群体诉讼费用的种类与范围各有不同,费用负担原则多种多样,但一个运行状态良好的群体诉讼程序必定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机制支撑。[1]诉讼实践证明,如果费用机制负担过于严苛,只会使寻求权利救济的众多受害者望而却步,群体诉讼立法形同虚设;但如若费用负担过于宽松,则又会使群体诉讼的启动失去必要的制约,助长群体诉讼的滥用。因此,费用机制对于群体诉讼更像是个调节阀、控制阀,而且是一个“特殊疑难阀”。
一、费用机制与程序动力
(一)费用为什么重要?
与通常诉讼相比群体诉讼在费用上具有特殊性,当事人费用特别是其中的律师费用占据了诉讼总成本的绝大部分,并成为主导程序发展的潜在因素。基于此,本文着重考察的是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费用机制对群体诉讼程序的设置、运作和调整的作用,而不只局限于单纯诉讼费用层面。
通观世界主要群体诉讼立法例,当事人的费用构成大致有三种组合:一是将律师费用排除在当事人费用之外,即律师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例如美国集团诉讼中的律师费就未被纳主诉讼费之中,只能通过诉讼外的系列方式(如胜诉取酬、分摊费用和诉讼基金等)来解决其成本负担问题;二是,将诉讼费用中的当事人费用分解为当事人的支出与律师费用,律师费用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典型者如德国和英国,[2]日本也有这种趋势,其民事诉讼通常将律师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但在其选定代表人诉讼中也已经有条件地将律师费用纳入当事人费用中;[3]三是,当事人费用专指律师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群体诉讼费用主要指律师的报酬与支出,[4]律师费占据了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至于案件立案登记费用只具有象征意义,可忽略不计。
群体诉讼中的费用的特殊性是由诉讼的大型化和复杂化决定的。无论是集团诉讼、团体诉讼还是选定代表人哪一种诉讼形式,诉讼的开始和进行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常常令人畏缩。不仅如此,诉讼费用的影响还会延伸到社会和经济领域,这些影响又会反作用于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塑造。这是因为在立法层面群体诉讼是一种复杂诉讼,在当事人规模、审理对象、程序过程和执行分配方面都带有相当复杂性,送达、执行(分配)、律师代理等费用都是不菲的支出。可以说,降低群体诉讼扫除诉讼障碍是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降低或分摊群体诉讼费用来降低诉讼救济门槛,从而“将个人小额赔偿转人大型和昂贵的诉讼。”[5]但采取这种办法还要避免其负面效应,因为降低或分摊诉讼费用在给群体一方带来权利救济的便利的同时,将原本并无多少威胁性的个人单独诉讼变成为大型侵权诉讼,[6]群体诉讼程序被滥用的几率随之增加了,对潜在侵权人的威慑作用超出合理限度便可能使群体诉讼这个好东西推向反面,成为危害实体产业的坏制度。受到群体诉讼威胁的企业踌躇于新产品的开发,可能放弃科技创新的进取精神而转向采取保守的生产和经营态度,以避免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