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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四)

  
  在同样的状态下,无过错保险制度的支持者倾向于忽视激励效应,而对事故受害人提供慷慨补偿的大量基金对各种疾病的受害人具有刺激作用。主要是因为这一原因,即新西兰的社会保险陷入财务困境:受害人和私人健康保险公司总是竭尽全力地将各种各样的生理疾病和心理伤害重构为受害人有生之年所遭受的某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正如早期极力推崇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的帕特里克·阿蒂亚所扼要指出的那样:[19]
  
  [国家损害补偿体系]涉及到福利国家大规模的官僚政治的延伸,而这对政府和选民而言已经过时了,它们之所以过时,不仅是因为公众观念的正常改变,而且是因为现今社会中类似的官僚政治计划的实施,无一例外,均差强人意……首先,其成本估算过于乐观,新西兰的情形确实如此,部分因为成本的原因,其立法最近已就此部分开支进行削减。
  
  尽管有这些经验教训,“无过错责任绝非意味着死亡,反而在不断涌现,就象食尸鬼一样,从坟墓再次走向人间”。[20]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医疗过失方面,瑞典的疾病保险服务即为其中的典范。[21]在这一领域转向无过错保险将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医源性伤害的受害人所面临的主要障碍还不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是因果关系问题如何界定。由于不可能对不是以完美健康状况离开医院的人都给予补偿,医疗保险则不能将交易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22]
  
  (三)侵权法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


  

  不管怎么样,无过错责任在美国一路大行其道,许多欧洲国家将其视为无过错责任的复兴。早在1948年,英国就已废止了俾斯麦式的补偿机制,将补偿功能植入普通的社会保险金制度,并恢复工人对于雇主过错行为提起诉讼的私权。[23]荷兰于1967年依循了这一制度,[24]该国的实践很可能会成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典范。事实上,对于某一特定类别的受害人--遭受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给予慷慨的救济,而针对其他类别的受害人则适用受到严重财务危机困扰的社会保障给予救济,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得到广泛支持。[25]原则上,一个普遍的、满足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辅之以个人负责为基础并激发注意义务的侵权法则,则理应更为可取,它向所有受害人提供适度的并且是平均的救济,而不管其伤害或疾病的来源。
  
  反之亦然,社会保障制度与侵权制度之间边界的设计,应当同时体现侵权法的威慑功能和损失公平分担功能。[26]在这方面,欧陆法上已经建立起向侵权行为人征收公共资金以偿付受害人的制度。法国法和德国法均反对受害人的双重受偿,或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社会保险金,但允许社会保险机构替代受害人并向第三人(侵权行为人)主张受害人原本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7]在这一机制的帮助下,侵权法的激励效应得以全面恢复,损失则由产生该损失的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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