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而言,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是如何衔接的呢?事实上,普通法系侵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故意违法行为。与此相比,同样作为调整不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大陆法系中刑法的强制力则明显要严厉得多。
诚然,即便是在普通法当中,也赋予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对犯罪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此相关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制定法*上的义务(Statutory Duty)”,法律通过要求犯罪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这一私法义务来补充履行其“制定法上的义务”,但这些制定法规范并未被融入侵权法的规范框架之内。正因如此,英国法院不愿意承认制定法具有权利保护属性(protective character),而是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解释该问题,即“当制定法创设一项义务,并要求义务人按照特定方式履行……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来履行”。[33]
一方面,自制定法(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规定刑事制裁开始,它们就完全脱离了调整“违反制定法义务”的侵权法的适用范围。[34]另一方面,被明文纳入过失侵权行为的一般注意义务是在制定法规定之外单独适用的。[35]如此一来,广义上的刑法作为一种庞大且不断扩张的体系,事实上是[侵权法适用的]*禁区,因此不应该将其作为发展新型[侵权]*责任的指引渊源。
从诉讼程序层面上看,侵权法对刑法的忽视也未能得到弥补,尽管自1972年以来,英国刑事法庭不但可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还有权附加地责令犯罪人赔偿受害人损失。[36]侵权损害赔偿裁决通常与刑事制裁一并做出,但是,其既不取决于犯罪人是否违反了相关侵权法领域中的“制定法上的义务”,也与任何其它私法上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无关。[37]
不足为奇的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中,刑法和侵权法联系最紧密的要数法国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律。对制定法上的违法行为和保护性法律中的违法行为,法国侵权法未能涵盖。该做法由来已久,也可谓是自然的。但是,法国刑事诉讼法将刑法典和侵权法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其允许受害人在刑事指控程序中提起损害赔偿之诉*。[38]从表面上看,附带性程序只是一项程序性规则,[39]但是,我们通过比较方法可立即发现:事实上,法国刑事诉讼法通过要求犯罪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来补充法国刑法典中决凝模式的不足。从实际效果来看,刑法典中的犯罪行为被转化为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这种情形为受害人获得赔偿提供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