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全民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
马登科
【摘要】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深为加拿大政府和公民所自豪。联邦政府监督各省政府严格按照《加拿大卫生法》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经过60多年的发展,加拿大医保体制形成了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具体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局面。
【全文】
1947年,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率先试点公立医院免费医疗。195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出台第一部卫生法——《医院保险与诊断服务法》,提出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病情诊断费和住院治疗费。1960年,加拿大所有十个省和三个地区先后签署了公费医疗保险计划协议。之后,萨斯喀彻温省将私人医生门诊费用也纳入公费医疗计划内。1968年,联邦政府制定《医疗保健法》,规定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以1:1的比例共同承担院外医疗服务费用。1972年,加拿大各省及地区都已实现将私人医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初步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公费医疗保险的目标。1984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加拿大卫生法》,确立了联邦政府、省特区政府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形成了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具体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局面。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0年6月发布的卫生报告,2008年加拿大政府平均用于每个国民的医保费用达3060美元。据2010年11月28日加拿大健康信息研究会报告---《1975年至2010年国家医疗开支趋势》介绍,加全国在卫生保健方面的费用于2008年、2009年分别为1718亿加元、1821亿加元,2010年预计将高达近1920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分别达到10.7%、11.9%、11.7%。在这种高投入下,平均期望寿命为80.7岁,国民健康水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经费来源上,加拿大医疗保障的资金主要依靠税收,即个人和企业上缴给联邦政府和各省区的所得税及基本保险金。此外,有些省份还通过销售税、工资扣减额以及彩券收入等其他方式募资。安大略省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以个人的纳税收入为基准,征收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
在费用分担上,联邦政府只是在法律规定的医院开支计划和医疗保险方面承担50%的费用;养老院开支、药物开支、精神健康开支及其他项目开支完全由各省负责。其实,在全部公费医疗方面的真正支出,联邦政府只占25%,其余75%的公费医疗开支由各省承担。从1997年开始,联邦政府开始以加拿大卫生与社会拨款名义,以税收转让和现金拨款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各省,落实各省的卫生与社会计划经费。各省想要得到联邦政府的全额资助有个前提,即其医疗保险计划必须遵守《加拿大卫生法》的各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