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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王卫


【关键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
【全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并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三种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就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凭证,劳动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非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提供劳动及该劳动是否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具备,则可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受伤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就前所述,劳动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受伤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后,如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劳动是无形的,汇聚在产品或服务中,无法返还,只能通过支付报酬予以弥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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