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在查处违法占地建房时的制止有不有力,达不达到制止的法律效果,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不是非诉审查的判断法律标准,只有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纳入非诉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相对人权利构成实质影响的通知类准行政行为可纳入非诉讼审查,而“停建通知书”只是预备性的通知,权利的“存”与“废”有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准行政行为即“程序行政行为”(见《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朱维究、阎尔宝著),是相对于法律性行政行为而言的一个理论概念,它对法律性行政行为的生效起着准备、辅助、影响作用,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因而亦称之为“准法律性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通知(告知)、受理、确认、证明、咨询、鉴定、调查、检查。
“无锡经验”是将“停建通知书”纳入通知类准行政行为进行非诉审查。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判断非诉审查的法律标准是看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对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影响,凡是可诉的和对相对人实体权益存在影响的,该准行政行为就可以纳入非诉审查范围。
通知类准行政行为从所起的作用及其在整个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阶段可以分为三种:作为预备性行为的通知、对申请事项结果通知、作为意思表示的通知。作为预备性行为的通知,是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具可诉性且对相对人权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申请事项结果通知和作为意思表示的通知,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效果意思,包含对申请人的权利的规制,是确定的处理,这类“通知”尽管本身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它包含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该“通知”一旦送达,就直接影响着相对人的权益,类似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诉性是不言而喻,这类“通知”纳入非诉审查没有法律阻碍,审判实践已经进行了类似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国土下发的“停建通知书”,其性质仅类似于预备性通知行为。“停建通知书”告知相对人权益为不确定的暂停状态,行政机关此后会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式确定相对人权益的“存”与“废”。“停建通知书”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阶段,是行政机关为适应行政处罚程序性的时间需求,控制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程序性工作作为,不具可诉性,因此也就不是准行政行为,不能纳入非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