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审查即是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相对人的不履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司法行为。非诉审查应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专指对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二是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针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审查内容则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是否是依照法律设置的程序、依据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对相对人违法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从而作出影响其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在决定中是否赋予和告知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和途径,且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届满,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义务时,才能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启动非诉审查程序。审查的结果为两种:程序合法、实体法律适用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程序和实体存在缺陷的,裁定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一、非诉审查对象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两个条件:生效和相对人不履行。“停建通知书”不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非诉审查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应包含以下要素:事实调查和认定、法律适用、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救济方式及期限告知。
以下是一份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建通知书”编号:X国土资法停字(2010)X第1号。刘某某: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43条、44条、59条、62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侯处理。印章。X年X 月X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
分析以上“停建通知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它只是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是国土部门作为“制止”的通知。“等候处理”表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存”与“废”处于暂停的不确定状态,确定状态须在行政处罚中决定;二、“停建通知书”未告知权利救济渠道、方式和期间;三、相对人不履行通知的行为是不服行政管理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构成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须相对人通过权利救济或放弃救济后,作出不履行行为才构成。“停建通知书”不具备以上三个构成条件,故不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