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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通知书”纳入非诉审查的思考

  

  为此,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出现三种截然相反的争议意见。


  

  肯定说--认为“停建通知书”可以纳入非诉审查范畴,并为法院强制执行。理由:一是司法具有社会能动性,司法应该回应社会的需求,解决社会发生的各类问题和纠纷;二是行政审判具有维护依法行政特性,当行政执法不能制止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损失时,司法应该予以维护;三是“无锡经验”将“停建通知书”以准行政行为纳入非诉审查,这种探索其社会效益明显,证明司法介入遏制违建行为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否定说--认为“停建通知书”不能纳入非诉审查,法院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强制制止权。理由:一是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审判职权为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只有司法权,不能立法权,“停建通知书”是否纳入非诉审查,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故法院不能超出程序法规定擅自拓展受案范围;二是行政非诉审查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可诉性,只有在相对人不行使诉权,即不复议、不起诉,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届满,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非诉审查时,法院才启动非诉行政审查程序。“停建通知书”没有对相对人告知可诉性,且其可诉性没有法律规定,故不能纳入非诉审查范畴;三是基于第二点认识,“停建通知书”一旦纳入非诉审查并被法院作为强制执行依据实施强制执行,由于法院的提前介入,司法审查权替代行政处罚权,完全剥夺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堵塞了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权一旦不为司法权监督,或合二为一,结果会是行政权的无限制滥用。


  

  折衷说--面对社会问题,司法权应该积极作为。“停建通知书”纳入非诉审查法律依据不足,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只能监督行政权,但司法应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回应社会需求。


  

  评 析


  

  笔者同意否定说并持折衷意见,认为“停建通知书”不能纳入非诉审查范畴,应寻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回应社会需求。


  

  要说清楚不能纳入的理由,得先了解非诉审查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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