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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通知书”纳入非诉审查的思考

  

  背景三:法院系统出了“无锡经验”,各地期望参照实行。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去年无锡中院出台《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法院对违法建筑采取停工措施案件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将国土部门的“停建通知书”以准行政行为纳入非诉审查范畴,法院接受国土部门申请后,由行政庭组织听取被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向被申请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组织进行听证,作出执行裁定,由法院组织强制执行。如果不及时制止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损失的,法院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直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裁定,法院组织强制执行。“无锡经验”的根本就是法院将国土部门下发的“停建通知书”以准行政行为纳入非诉审查,司法强制权快速干预违建行为。


  

  “无锡经验”对国土部门来说是如获至宝,“违建通知书”能纳入非诉审查范畴,并由法院组织强制执行,对国土部门有三大益处:一是简化了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查处程序。对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理程序分三阶段:受理;调查,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是违法且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就下达“停建通知书”并进行制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如果“停建通知书能进入非诉审查,国土部门就简省了最后一道处罚程序,这一程序被法院准予裁定执行替代;二是免除了被行政诉讼的风险。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和诉讼,才形成行政官司,由于“停建通知书”只是国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停建通知书”尚不具备可诉性,相对人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三是免除了行政作为责任。“停建通知书”何时进入法院的非诉审查,没有操作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下发“停建通知书”的同时,即在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时就申请法院非诉审查,违建查处不利的责任全部归于了法院,在现时有严厉的行政追责制的前提下,在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日益严重且屡禁不止的环境中,不排除行政机关采用向法院推托责任的方式规避行政责任。


  

  协调会的目的也就是要基层法院将国土部门下发的“停建通知书”纳入非诉审查范围,利用法院的强制权遏制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保护农村耕地。


  

  分 歧


  

  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评价则完全掌控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近几年尽管有所改变,中央工作经费转移和装备配备缓解了受制程度,但法院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津贴仍然为地方党委、政府控制),因此法院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协调会是将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的遏制期望于司法权的强力干预,“停建通知书”是否纳入非诉审查范畴,历史地摆在了法院面前,回答“是”与“否”,二者必须选一,不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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