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从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作为被管理者的市场主体的责任;从责任程度看,经济法责任包括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从责任内容看,经济法责任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及声誉责任等。当然,也可以采取列举方式,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警告、责令改正等等。
在经济法上,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它们可能承担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等,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主体为标准,结合责任的内容及责任的具体形态,来界定经济法可能更有意义。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管理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经济法规范为其设定依法管理义务,可能表现为主体、权源、内容及程序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违法。追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让谁来承担责任?二是承担怎样的责任?
就责任承担者来说,经济管理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且还是一个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追究组织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主要提供了“单罚制”与“双罚制”两种模式,单罚制即只惩罚组织,双罚制则既惩罚组织也惩罚相关责任人。前者如公司违法,一般只需惩罚公司,如针对公司罚款、撤销公司经营资格等,而不会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第二次惩罚。后者在法律上主要适用于公权机关,公权机关违法时,除机关本身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外,还会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次责任[11]。那么在经济法上,追究经济管理主体责任是适用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呢?
经济管理主体多为公权机关,一般应适用双罚制,其行为违法时,经济管理主体本身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两种责任都属经济管理主体责任,但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1。经济管理主体自身的法律责任
我们之前说过,追究经济管理主体法律责任会受制于很多因素,尤其要考虑责任设置的目的及责任追究成本。例如,罚款对经济管理主体来说几乎达不到惩罚效果,而限制或剥夺其管理资格也不妥,故现行法律对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几乎没作任何规定。
事实上,对经济管理主体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前面论述,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有财产、行为及声誉三个方面,对经济管理主体一般无法追究财产责任及声誉责任,但可以追究行为责任。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重作、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显然,这些都属于对行政主体行为的限制。所以,对经济管理主体来说,令其承担责任也可表现为这些方面,具体包括:一是撤销经济管理行为;二是变更经济管理行为;三是重新作出经济管理行为;四是限期履行经济管理行为;五是确认经济管理行为违法;六是确认经济管理行为无效。
至于不同的行为责任方式应适用于哪些违法行为,可参照《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经济管理主体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适用双罚制时,应承担责任的组织人员主要是两类:一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是特定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在经济法上,令经济管理主体承担行为责任之外,还可追究这两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主要是指行政处分。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这里列举的是责任的具体形态,如果从责任内容或责任属性看,这些责任具有明显的综合性。这六种责任形态都不宜认定为单一的财产责任、行为责任或声誉责任,而是明显兼具财产、行为及声誉的多重属性。每一种责任都可能与责任人的工资水平挂钩,可能对其行为造成限制,也可能对其声誉造成影响。
行政处分虽然被作为法律责任看待,但事实上,其政治责任的属性十分明显。一方面,它影响的主要还是责任人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受司法审查的,其法律责任的属性并不明显。所以总体上,行政处分责任的追究目前还难以通过法律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