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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纠纷诉讼解决的公益性脉络及逻辑

  

  (一)利益争执型的群体纠纷


  

  在当前社会中,大多数的群体纠纷均为利益争执型的群体纠纷,它通常是因为某种特定的行为,侵害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的利益而引发的。根据参与主体与争议利益的关系,此类群体纠纷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第二则是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


  

  1.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


  

  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是指群体纠纷的参与者与形成纠纷的争议利益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出于种种目的参与到原本为个体纠纷的过程中,使得个体纠纷转变为群体纠纷。这种群体纠纷的突出特殊性在于,众多参与者与引发纠纷的利益本身并无直接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是人们借助这一偶然事件,来发泄郁积在心中的强烈不满和压抑的怨气,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在群体心理和不同阶层情绪上的一种反映,[3]更有学者将此称为泄愤事件。其实,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参与到纠纷过程中,原因有多种:


  

  其一,借题起事,其中可能有情绪发泄,也可能出于从众或是唯恐天下不乱的看热闹的心理。此种情况下,个体纠纷事件只是群体纠纷的导火索,并不能在群体纠纷中起到主导作用,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具体的个体纠纷主体,并不希望扩大为群体纠纷,而对于群体成员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真正关心个体纠纷。可以说,对于具体的个体纠纷来说,发展成群体纠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对于群体纠纷的形成来说,具有必然性,不借助此一个体事件形成群体纠纷,也必然借助另一个体事件形成群体纠纷。可以说,此类群体纠纷实际只是一种社会的群体事件,如果固守在法律的轨道内,它对社会并无实质性损害,如果脱离法律的轨道,则极易演变成一种社会破坏性事件。


  

  第二,声援,也就是对个体纠纷主体进行声援,在给予被声援者以支持的同时,亦给予对方以压力。在此种情况下,个体纠纷是群体纠纷的核心和主导,而群体纠纷则完全按照个体纠纷主体的需要发展。


  

  第三,同类利益支持。此种情况下,直接利益冲突不过是一个诱因,在它的诱发下,旁观者或因以往利益受损的记忆,或因未来利益受损的预期而主动参与到已发生的直接冲突中,使冲突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的特点,其本质依然是利益冲突。在出于对同类利益支持的情况下而形成的群体纠纷,虽然在即时场景中,某些主体参与并无直接利益冲突,但这并不代表参与者没有利益冲突,只不过利益不是显性的、直接的,而是隐性的、间接的,是以往没有得到满足的直接利益诉求,在当前特定刺激的诱发下,产生的一种连带将就和转移效应,后者不过是一种诱因,前者才是根本原因。因此,它不同于单纯的情绪表达、发泄,它还带有利益追求的目的,[4]在支持他人的情况下,同时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希望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


  

  很显然,上述三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纠纷中,系争利益的属性存在着质的差别。第一种,由于参与者参与群体纠纷,纯粹出于好事的心理,从而造成该群体纠纷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核心利益载体;第二种,从表面上看,参与者众多,但众多的参与者只是起到了亲友团的作用,它们严格依附于个体的纠纷主体,纠纷的核心利益还在于个体纠纷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实际上还属于个体纠纷的范畴;第三种,由于参与者实际上带有利益追求,群体的参与者均是群体纠纷的利益关联者,群体纠纷虽然由个体纠纷所引发,但群体纠纷的系争利益显然已突破了个体纠纷的利益范围,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具有了群体性。但无论何种情况,毕竟形成了大量主体参与的纠纷事件,对此的认识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实质性的系争实体利益,而应当看到,纠纷的参与主体,毕竟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诉求意愿的,虽然这种意愿可能并不直接与表面的争议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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