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谈到西方的司法公正思想,就不能不提及思想史上那些伟大的、闪光的名字,他们的思想轨迹、心路历程为人类奉献了享之不绝的流动着的法律思想,它们源远流长、彪炳千古。
在英美法中,对司法公正作出有力地阐发的是那些不朽的法官们。法制史上的布莱克斯通、爱德华·柯克、丹宁勋爵,约翰·马歇尔、罗斯科·庞德、卡多佐、理查德·A·波斯纳,等等,都是英美社会深受世人尊敬的法官。他们不仅是司法公正思想的阐发者、践行者,同时也成为司法公正的象征。经过他们的努力,英美法官成为“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35],法律也被定义为“法院将要作出的判决的预言”[36]。法院不仅掌管法律,而且法院就是法律世界的中心,法律制度以法官为中心运转。
大陆法国家长期延续着另一种传统,即重视逻辑理性甚过经验,奉献给世人的是一个个伟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著书立说,在许多世纪里孜孜不倦地研究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从西方文明源头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到二战以来的新自然法学和法社会学流派,都贯穿了对法律与正义关联性的思考,其中不乏司法与公正关系的辩证思考。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公正观念,就像一条从未干涸的大河,由古希腊一直流到今天,没有中断过。为这条思想之河作贡献的,正是那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他们延续和发展着司法公正的观念。因此,考察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公正思想,要以法学家为中心。这一点,明显与英美法国家有别。
概括而言,西方司法公正思想中最为核心的是两大观念,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毋庸置疑的是,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司法实践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在解决纠纷时法官可以随意厚此薄彼,为追求程序公正而放弃真相,或者为追求真相而规避和违反法定程序。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理论上的区分,尽管有些机械,但尚不能找到比这两个概念更能准确揭示西方司法公正思想内核的术语。运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对范畴,可以大致描绘出西方司法公正思想的理论轮廓和发展脉络。通过研究发现,程序公正在英美法中至关重要,可以说是理解英美法观念的一把钥匙;大陆法历史上也曾重视程序,但近代法典编篡以来,大陆法走上了更为注重实体公正的道路。
程序公正观念肇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在英美法中,程序公正观念经历了从自然公正到正当程序的演变过程。英美法所强调的程序公正,是以两造当事人对立辩论、法官居中裁判为架构的对抗制模式为特征的,诉讼活动被视为双方的争斗,依据武器平等原则,法院为两造提供同样的抗辩机会,通过两造的自主性活动对裁判结果形成实质性影响。在英美法中,程序的展开是在公开的场景下,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主导进行的,遵循着由判例所形成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并且所有的诉讼关系人都导向和维护着裁判结果。在这里,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
程序公正的观念在英美法中的出现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既有其历史、传统、文化原因,又有诉讼模式、诉讼制度的原因。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将英美程序公正观念的出现和盛行归结为三个原因: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陪审团对案件作出胜败的判决,陪审团的判决不提供理由,这样就无从检验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只能由程序的正当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正当性。其次,先例拘束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与先前的案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应按照以往判决所确立的先例,对于相似的法律问题作出同样的判决。其前提也在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院予以适用。最后,衡平法是在缺乏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时,由衡平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决定。在这里,保证衡平法法官判决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在上述几个因素的影响下,英美法形成了重程序的传统,即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正当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以保证判决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这就是程序公正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