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考虑三点:其一,在时间上,应在法定时间内,譬如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其二,在劳动内容、强度上,是正常劳动,何为正常劳动呢?譬如采用劳动定额的,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其三,能够确定的、并且具有经常性,譬如岗位工资、全勤奖等,但是过节费则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加班费计付标准:150%、200%、300%只是法定的最低标准
不管是1.5倍还是2倍,甚或三倍,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在计付时,不得低于这一标准。从法律条文分析,不低于在临界点上是强制性的,超过临界点又是自治性的。譬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350%的加班费,法律并不反对,但是用人单位只支付200%的加班费,则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在以往的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采用压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做法,让员工接受加班,同时站在员工的角度,出外打工的目的是挣更多点钱,贴补家用,能否有空闲时间并不是重要的。然而随着80后90后走进职场,他们工作的目的不单是通过多加班来获得更多劳动报酬,更多的是个人成长、发展前途以及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满足。
社会发展的目的是让人获得全面发展,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基本保障,不论是国家还是用人单位,应该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依法合理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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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