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班中的几个问题
王卫
【关键词】加班;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全文】
当下,除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加班依然是常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劳动者完全靠加班费积攒积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常见的几种类型之一,尤其是实行六天工作制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中虽然包括周六的加班费,但是没有明示,该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再另行支付?各方意见不一。
下面将加班过程中的几个常见的问题作以简要评析:
一、加班的程序要求:协商是否等于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此处有二点,其一,如果企业成立工会的,不但和劳动者协商,还要和工会协商,同时劳动者仅指将被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并不想当然是每个劳动者;其二,所谓协商,就是协调、商议的意思,也就是用人单位在加班时间、人数、具体人选上应征求劳动者和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协商并不是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安排员工加班,第四十一条并未进一步说明,但是从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分析,劳动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割,从人权保护和劳动者身心健康角度考虑,用人单位不得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赋予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也彰显立法者的态度。
然而实践中,大量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时,并未履行协商程序,而是直接通知员工,对于拒绝加班的员工,采取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予以处罚甚至辞退。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