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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审判工作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讨论

  

  刑庭法官:我们在刑事审判上遇到了问题。比如,所有暴力犯罪案件如一个故意杀人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既可能是凶手也可能不是凶手,判决有罪,可能冤枉一个好人又在外面放纵一个罪犯,贯彻“宪法和法律至上”,应是疑罪从无,判其无罪。但被告人毕竟嫌疑最大,如果真是凶手,判决无罪,不仅会继续危害社会,对广大人民不利,还会激化和被害人亲属之间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判决其有罪,哪怕冤枉其一人,看成其为其他更大利益作出牺牲,似乎更符合“党的利益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在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同时把另外两个至上也摆到同等位置,我们遇到了难题,请求党委指示!


  

  行政庭法官一:我们办理的都是诉政府错误作为、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我个人政认为,党和政府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想贯彻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关键是把握党和政府的政策和工作重心,审判工作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宪法和法律也是为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服务的,三个至上的说法是有顺序的,也表明是有层次的,党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审判工作先考虑了第一层次即党的利益至上,然后再考虑人民利益至上,最后再考虑宪法和法律至上。这是我对理论的理解,具体办案时我也会有懵的时候,请党委作出指示并最好参与指导我们行政庭的具体审判工作。


  

  行政庭法官二:我的理解有所不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审判工作只要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也就贯彻了“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不存在层次问题。如果说角度,也是一个角度上的从理论上的延伸,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就实现了“党的利益至上”的目的,最终会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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