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自身的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不强。
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以本文中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的群众为例,一些群众面对自己的遭遇也只是不做声,这样的做法只能让污染者更加逍遥法外,自己生活的环境只会更加恶劣。同时,对于一些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专业术语和相关知识也缺乏了解,以至于相关部门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先关信息时也只是含糊地看过,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意见。
4、国家秘密的范围、衡量标准以及定密程序不够明确。
在具体的实践中,保密审查所依据的标准极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各级定秘审查机关有很大的裁量权,公众申请了解环评信息时,只要是相关信息被“定密”,公众就不可能了解到这些信息。我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关于的定秘标准没有明确的依据,实践中定秘审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侵犯公众的参与权,因而模糊的范围只能是在实践中激发各种矛盾的产生。
五、如何解决冲突?
1、完善立法,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和方式。
完善相关法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明确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阶段和范围,细化参与主体,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公众参与环评过程中的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不考虑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规划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妨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裁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开的信息更加透明化。
建立公众对公开信息的信任,要让环境影响报告书面向社会公开,只有信息为公众所知,一个工程或项目的认可度才会提高,本文的案子中,如果紫金矿业在选址、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也许今天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这就警示我们要吸取前车之鉴,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公众是宽容的,但是我们也应当了解着这种宽容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之下的,是有限度的。所谓的信息透明化是指应当公开真实的信息,不要模糊或者虚假提供信息,切实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这样才会更加激起公众的参与热情,也会集思广益,提出一些有利于整个项目或工程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3、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衡量标准和完善定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