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月看到福建省招考公务员的招考公告,里面将有些职位的招考年龄甚至限定在25岁,足以说明少数人制定大规则的结果,往往就会演变成以权欺法,从而限制了许多人的就业选择权。好在我们已经有个别的仁人志士,对国家公务员招考中进行35岁年龄设限的做法给出质疑,并为此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赢了与否没有下文,但维权行为还是有所触动的。在2011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中,将部分人员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岁,但也有附加条件,即必须是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虽然此规定的松动十分有限,但毕竟有了点积极意义。
第三,立法没有解决好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的权利配置问题,这使得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恣意妄为,而劳动者却苦于无法律依据,难以对抗用人单位对劳动就业权的侵蚀。自主用工权和劳动就业权是相对应的,犹如刀尖对麦芒,互有对立的一面,也似患难的夫妻,谁也缺少不了谁,又有相互利用合作的一面。在用人单位比较强势的环境下,力量的天平就会向用人单位倾斜。最终,往往是用人单位掌握着招用规则的决定权。于是,仿效国家招用公务员的做法,他们也在聘用人员时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基本聘用35岁以下的人员。 就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社会对于劳动用工进行35岁的基本年龄设限就成为普遍共识,使得劳动者面对35岁的劳动年龄限制,大多只能默默忍受,很少有人站出来对其提出质疑。这样,劳动者的就业权就在无形中给束缚住了。 然而,笔者郁闷的不仅仅是年龄限制本身的问题。笔者更郁闷的是,人们对这种明显侵害权益的事情,竟然许多人熟视无睹,甚至自觉不自觉的加以认可,默以支持。这才是我们劳动者的悲哀。 记得上个月,笔者在百度网上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国外电视台女主持人,因为年龄是45岁,而被无情解雇。这个女主持人为此打起了官司,状告电视台年龄歧视。最终这位女主持人赢得了官司。我们国家的公民,特别是劳动者群体,倘若在遇到这类事情时,能怒吼一句:“谁敢限制我35岁以后的就业权,我就和谁玩命!”那样,35岁就业年龄的设限,必将人人讨伐之,继而土崩瓦解。 笔者期待着就业年龄不再设限35岁的那一天;也痛恨那些只愿意雇佣35岁以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只要一息尚存,我们就要努力维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强势者为所欲为。倘能如此,国之幸甚,民之幸甚!
【作者简介】
苏灏峰,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大学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