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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一定不能侵占公有领域吗?

  
  二、关于公有领域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保护的时间有期限性。一旦法定保护期限流过,该知识产权就进入公有领域,为全人类所共享。知识产权因客体的不同,它们所享受的保护期限也不尽相同。如专利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不可以延续,并且专利在其保护期限内,每年得按规定缴交相应的年费,若不按时缴交,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该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著作权方面,个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时间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期满也不可以延续。但商标就不一样了,尽管它与前述知识产权一样有保护期限(10年),但商标权到期后可以去续展,每续展一次,商标的保护时间便延长十年,期满可以再续,如此往复,没有续展的商标标志进入共有领域。


  

  国家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某段时间内独家的使用、垄断权,是以其最终为社会大众所免费利用为条件。这样做的好处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因为智慧成果得到收益,而又因该智慧成果的期限性,收益受到牵制,又促使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投入新的资金、智慧去开发新产品、创作新作品。而社会大众,或是因缺少人力、财力、智力支持,或是因行业不同不便投资新领域,或是作为纯粹的消费者,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付出高于普通商品价格的经济利益后,可以分享现代科技与智慧成果,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


  

  所以,已公开出版或者使用的现有、公有领域的技术,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更不屑说公有领域之作品了。但商标权似乎与前两者有些不同。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知,《商标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是否具备独创性,它只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除外),除此以外,其它标志均符合商标的注册的要求。对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予以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将《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标准作进一步细化(见上文),仅第7小点提及到“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不会得到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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