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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一定不能侵占公有领域吗?

知识产权一定不能侵占公有领域吗?


方晓红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有领域
【全文】
  

  前言
  
  伟君兄最近收到北京高院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判决结果是驳回阿迪达斯公司和商评委的上诉,维持原判。阿迪达斯最终没能在中国拿到“三道杠”的商标权。然而,随着这个案子的尘埃落定,伟君兄联想到“知识产权作为私有权利,并不能把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给某个私人所独占和垄断”,并由此提出“警惕知识产权侵占公有领域”之观点。在读完伟君兄的文字之后,心中有些不同意见,这里先且梳理一下。请伟君兄及其他观者指正。
  
  一、关于创造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只有著作权与专利权才有创造性要求,商标权则只有显著性要求。


  

  著作权的创造性要求体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又紧跟着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专利权的创造性则体现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要求申请的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则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求授权专利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它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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