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法庭之友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团体或政府机关就法院所面临的法律等问题向法院提供意见,以帮助法院进行法律判断的辅助性制度。故而,提供意见的人被称为法庭之友或者裁判之友。法庭之友向法庭提交意见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庭就法律判决事项进行判断,避免判断失准。提交的意见可以表现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而提交。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为法院提供意见,也是美国检察官介入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
在这方面,总检察长下属的各庭以及各州总检察长下属的各办公室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民权庭,作为法庭之友通常会在质疑一项联邦民权制定法的合宪性的案件中参与诉讼,因为诉讼中可能涉及对于民权制定法、行政命令或者司法部或其他联邦机构被授权执行的规章的解释;提出涉及可能影响该庭的执法管辖范围的决定的争点;提出可能影响到以一种私人执行该庭所执行的制定法的重大方式的问题;以及其中特殊的联邦利益非常清楚且不可能被很好地由私人诉讼人完成的案件。
由上可见,美国检察机关介入诉讼,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与其他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功能设置具有相同之处,而在目的上,则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确保法律调整的公共利益能够实现。
三、督促起诉的公共利益价值
在我国,检察机关继民行抗诉、公益诉讼、检察意见之后,尝试开展督促起诉保护公共利益的工作。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其归结点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这不仅在我国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中存在合法的依据,更在于现实社会中需要这样的督促起诉。笔者以为,就其价值而言,以公共利益价值为核心,将构成一个综合的督促起诉价值系统。
1.公共利益性。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也有别于个人利益。现代社会中的公共利益,受到
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占据利益体系的大部分,个人利益受到严格的限制,也无法形成与国家利益相协调的公共利益。因此,维护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实行有限治理,形成了个人和国家都能参与的市场,公共利益应运而生。同时,在我国,由于强调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因此,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只不过是,由于国家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造成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出现空白。然而,这一空白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场所。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