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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起诉的公共性基础

  
  1.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美国的检察机关实质上是行政机关,联邦检察官是政府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力,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又同时承担法律监督的功能。这种监督在民事法律适用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美国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实行监督,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例如,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该法成为近代反垄断的典型代表。对于违反该法构成垄断行为的,美国检察官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对垄断公司提出警告、处罚,直至提起民事诉讼。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在制定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美国法典》第28编第547条规定,民事案件涉及联邦利益时,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或出庭为联邦政府辩护。
  
  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总检察长处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交汇点,除刑事诉讼以外,他在诸如强制儿童抚养和环境保护等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总检察长的典型权力包括:提起民事诉讼;代表政府机构并辩护和(或)质疑立法活动或行政活动的合宪性;针对垄断的企业实行反托拉斯禁止行动;执行空气、水污染和危险废弃法;处理刑事上诉和严重的联邦、州范围内的刑事起诉。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美国检察官在公诉权限之外行使法律监督权限,其主要方式是提起诉讼和介入诉讼。关于提起诉讼,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文献涉及,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就介入诉讼和提供法律意见简单阐述。
  
  --介入诉讼。1964民权法第9章授权总检察长介入具有普遍公共重要性的案件中,这主要是涉及那些声称,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家来源而剥夺法律平等保护的案件。公平住房法和1988公平住房法修正案,都授权总检察长介入由私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只要他确认该案件具有普遍的公共利益。公共机构管理人民权法和美国残障人士法也授权总检察长介入私人诉讼。如果美国检察官认为在他所在的地区,美国制定法介入诉讼是适当的话,美国检察官应当通知民权庭的助理检察长。
  
  --告发人诉讼。在美国,告发人诉讼大多涉及在卫生保健领域的联邦项目。在告发人诉讼中,依据联邦错误索赔法,私人原告(被称为告发人)代表联邦政府提起诉讼。在政府调查了该诉讼请求后,政府可能决定加入该告发人的诉讼,而该私人原告可以继续诉讼。在告发人诉讼中,检察官是以诉讼介入人的身份加入诉讼,在私人的帮助下,有效地实现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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