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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起诉的公共性基础

  
  我国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因此,在判断公共利益内涵时,不应仅仅考虑个体利益的正当需求,应在不同的利益格局中选择利益综合体,维护公共社会的价值体系。[6]
  
  尽管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成为不确定概念,但是,公共利益的以下特征还是得到普遍的认同:首先,它是谁都可以获取的,其次,它是属于公众的,再次,它与国家统治密切关联,第四,它可以增加社会的效用。[7]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共利益,在于在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集合的利益。为了法律目的的实现和各种利益主体目的的实现,必须由法律调整国家、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在相对平和的状态下发展。
  
  (三)法律的适用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毫无疑问,公共利益存在于任何社会中,这是不可忽视的现实。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使得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维护公共利益上,出现了空白。个人可能会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混同,政府也可能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混同,从而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国家利益混淆不清的局面出现。
  
  既然法律本身就是内含有公共利益的成分,法律的适用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的过程。然而,又由于上述的公共利益的不确定和利益形成和分配体制的原因,往往会出现利益混同,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况出现。这就是黑格尔所强调的对法律适用的监督。
  
  西方国家的法律监督主要由立法机关即议会进行,但是也同时设置了独立于议会之外或者受议会派出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立法机关监督之外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很显然,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十分突出。
  
  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和方式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法院)一样,都被视为是通过不同的权力行使维护国家、个人和公共利益。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各国的法律中的定位,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各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功能的权限和功能不尽一致,但是,根据公共利益确定行使功能的方式和措施,则是一致的。换言之,只要是公共利益所在,就是法律监督行使之所。为了说明方便,以下简单就美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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