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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卞建林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文】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已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本课题组承担200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家论证稿》。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思路和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我们认为,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贯彻以下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1.以宪法为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奉行法治,首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守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崇高地位和权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一项涉宪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据。以宪法为根据,就意味着在现行宪法未作修改时,应当搁置学界关于检察机关法律性质的争议,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政治体制,坚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坚持发展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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