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对原始债权人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在综合证券化和传统证券化项下贷款和贷款承诺的总金额;如果适宜,再将其区分为定期和循环证券化,循环证券化中的销售者权益要予以披露;通过证券化活动融资的数量;(2)证券化资产的类型;(3)原始债权人银行在其证券化活动中充当的角色;(4)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这些合同义务;(5)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上述前四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二,对发起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合同规定的数量;(2)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以上两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三,对发行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所有评级机构或其他评估风险者的名字;(2)有关交易法律结构的总结;(3)所使用的资产转让形式,特别是任何有关原始债权人持有的残余权益;(4)证券化资产的类型、选择的标准和替换的标准;(5)所有证券化交易参与者的名字和他们充当的相应角色;(6)证券化交易中信用增级的数额、形式和信用等级,并表明以所述的为限,没有进一步的信用支持;(7)流动性便利的数额、形式、信用等级和偿付顺序;(8)引发资产池早期摊销的触动点。
其四,对支持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跟踪披露要求:除了继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进行跟踪评级外,有必要规定证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提示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随着资产池的老化会发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应对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包括二线管理者)设计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换言之,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应是“一般审慎之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应是“一般审慎银行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他们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也应该更全面和及时。
小结
反思次贷危机所揭示的美国金融监管的失败,一个主要的教训就在于金融信息监管的碎片化无法发现和应对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割裂式的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破产意味着必须另辟蹊径,构建信息监管指导下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以金融信息为中心的监管体系,能够形成监管者、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甚至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者之间多维度信息的充分交流与互动。在高级虚拟经济著称的金融帝国中,作为社会化融资方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打通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行业之间的隔阂,而只有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立足于社会化信息的共享平台,才能弥合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缝隙和漏洞,协调彼此的监管政策和工具,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也只有统合成为整体的信息监管才能满足资本市场及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
【作者简介】
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参见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顾良、施康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20页。
同注,第10页。
同注,第566页及以下。
参见张晓晶:《符号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See Steven L.Schwarcz,Conflicts and Financial Collapse:the Problem of Secondary Management Agency Costs,26Yale J.on Reg.p.457,2009.
早在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制定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其中规定银行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2005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是修改了风险加权资产,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的最低要求仍然是8%。参见http://www.bis.org/publ/bcbs118.htm,2010年7月30日访问。
参见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3页。
See U.S.Sec.&Exch.Comm’n ,Report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the Operation ofthe Securities Markets,2003,pp.7-8.
在当今美国资本市场上,主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穆迪(MOODY)和惠誉(FITCH)。以标准普尔为例,其在100多个国家为大约32万亿美元的债务证券提供了评级。单在2007年,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机构就发布了51万个评级,其中包括新评级和评级调整。参见http://www.standardandpoors.com/home/en/us,2010年7月30日访问。
See John C.Coffee,Jr.,The Mortgage Meltdown and Gatekeeper Failure,9/20/2007N.Y.L.J.5,p.1.
参见符浩东:《构建风险应急机制稳健推进金融创新——次级贷危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6期。
See Harrison Scott Publications Inc.,MBSLosses GrowMurky as Defaults Rocket,Asset Backed Alert,September 11,2009.See http://www.securitization.net/article.asp? id=1&aid=9222,2010年7月30日访问。
See OliverWilliamson,Corporate Governance,93YaleL.J.p.1197,1984;HenryHansmann&ReinierKraakman,The End ofHistoryForCorporate Law,89Geo.L.J.p.439,2001.
典型的VaR模型只有小于1%的损失率(或者,有时候达到5%)。See Joe Nocera,RiskMismanagement,N.Y.Times,Jan.4,2009,p.46.
参见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3页。
美国学者纳西姆·尼克拉斯·塔雷伯以“黑天鹅”效应来描述当今风险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他认为,一个单一观察到的黑天鹅,就能让千万次确认看到数百万只白天鹅所得到的泛化推论失效……黑天鹅事件使得你所不知道的事远比你所知的事更为重要。这种不确定性的研究通常被应用于金融领域中。参见纳西姆·尼克拉斯·塔雷伯:《黑天鹅效应》,林茂昌译,大和书报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9-12页。
See OCC Advisory Letter AL 2003-2 February 21,2003.
参见孙天琦、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监管因遭特殊利益集团“劫掠”而导致监管套利的现象。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第
4条规定:“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设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参见王大庆:《一体化监管模式:未来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3期。
参见郭雳:《信息、金融与金融法》,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1期。
具体内容可参阅《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第三部分“相关建议”的内容。
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最早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erton和Bodie提出的。它是相对于机构性监管而言,是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强化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
新的法律虽然撤销了OTS和OCC,但又新增NBS、FSOC和CFPA,加之原有的FRS、SEC、CFTC、FDIC和NCUA等五家机构,机构数反而由原来七家增加到八家。
参见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参见《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12条第2款A项。“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member agencies,other Fed-eral and State financial regulatory agencies,the Federal Insurance Office and,if necessary to assess risks to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system,directthe 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 to 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bank holding companies and nonbank financial companies.”
参见《高盛被罚仅为开始华尔街将继续被查》,财讯网http://content.caixun.com/CX/01/52/CX0152sd.shtm,2010年8月2日访问。
参见巴曙松:《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变局》,载《财经》2010年第1期。
参见何小锋、刘永强:《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对中国一个早期案例的研究》,载《学术研究》1999年第2期。
美国曾通过一系列信用信息披露法案,比如1968年通过的《贷款信息披露法案》、1970年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后来1996年和2003年又对法案多处进行了修订)、1974年通过《平等信用机会法案》、1975年通过的《房屋按揭披露法案》、以及1977年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等等。参见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参见《银码共享银行风险监管新举措》,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10042284C2C20FDA415713FFEF30D27CF7F300,2010年4月28日访问。
这里所讲的通讯是广义的,是指各地区之间的信息、能量和物质交换的总过程。维纳:《人有人的用处》,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7页。
柯提斯·J·米尔霍普、卡塔琳娜·皮斯托著:《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MINN.STAT.§609.822,subdiv.1,3,2008,SeeMark Ireland,After the Storm:Asymmetrical Information,GameTheory,and an Ex-amination of the“Minnesota Model”for National Regulation of Mortgage Brokers and Tomorrow’s Predatory Lenders,available at http://www.ssrn.com/abstract=1525868.
2007年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52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网http://www.pbc.gov.cn/publish/chubanwu/2920/2009/20091112152726642161446/20091112152726642161446-.html,2010年11月22日访问。
HervéHannoun,“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information gaps”,prepared for the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Basel,8-9 April,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