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克服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融资透明度。金融市场的运行实践表明,不论是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还是企业以其信用到资本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进行的直接融资,都存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也正是信息监管的必要性所在。当一个企业欲向银行贷款时,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企业的各种财力指标,以取得银行的信任;当企业为了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取得直接融资时,又往往采用“包装上市”的手段,公布的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多有不全面的成分,发行证券的市场价值与与发行价之间存在着背离。从理论上讲,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社会化的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不再对自己想了解但又永远无法真正了解的企业“信用”进行投资,而是对正在或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特定资产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由发起银行转移给SPV机构,并通常由金融机构为该资产的现金流和资产损失提供担保,因此投资者有可能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情况,实现全部融资过程信息的透明化。但理论假设不能代替现实运行,可能性也还不是现实性,从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尚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便是对证券化资产的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如果信息监管不力,则后果不堪设想。次贷危机的发生已充分说明社会化融资中信息监管更为必要。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银行业内一些害群之马为了多挣佣金,通过种种欺诈手段,包括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怂恿甚至代替消费者虚报收入等,诱骗消费者上钩。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咨询函中归纳了上述掠夺性贷款的主要类型,诸如:“驴打滚”、包装在融资额中的隐蔽费用、“气球尾款”、强制仲裁条款以及对真实交易风险与费用未作充分披露等。[19]如果此时美国实施强有力的信息监管,次贷危机可能不会发生。其实,在次贷二级市场恶性膨胀的情况下,2002年乔治亚州率先进行了当时被称为“全国最严格”的反掠夺性贷款立法,出台了《乔治亚州公平贷款法》。[20]该法规定,如果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的是掠夺性贷款,他们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随后,纽约州、新墨西哥州也明确规定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次贷将面临罚款。但是,州控制次贷的试图与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最大的投资者--联邦银行扩张次贷的迫切要求相冲突。于是,联邦银行游说货币监理署以阻止州反次贷法的实施。尽管货币监理署的基本监管职能是确保联邦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与稳健,但它的全部预算来源于被监管银行的收费,财政上的依赖关系使得货币监理署背离监管者的职责而站到被监管者的立场上,于2004年宣布上述各州的反次贷法因为不能适用于联邦银行而无效。对这些监管套利[21]的行为,投资者浑然不觉。其实,只要投资者掌握一个简明的信息,即由于次级贷款需要负担证券化成本,因此对借款人而言,此类贷款总费用一般高于传统银行贷款费用,其除了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包括启动费用或者点数以及其他与完成贷款相关的费用,他们就不会盲目地对次级贷款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工具趋之若鹜了。
其三,协调不同监管者以保证监管之有效性和维护金融消费者[22]利益。在间接融资时期,银行是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解了银行在储蓄转为投资链条中作为融通资金中介的传统角色,提供了银行利用其经验和优势在证券化操作中充当多种角色的渠道,即其运作已突破银行业进入到证券业,因此对其的监管必然既涉及银行监管,又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首先,监管目的和重点不同。传统上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系统的稳健运行;而证券监管侧重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公平。其次,监管方法不同,银行监管传统上主要采取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和“秘密监督”;证券监管则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约束而不是监管当局的干预。再次,监管手段不同。银行监管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而证券监管则侧重于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监管,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关系势在必行。
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关系的方式有两种:组织协调与制度协调。组织协调的方式即将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23]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这种由分业监管体制立即过渡到统一监管体制的做法并非务实之举。因为统一监管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基础,混业经营虽然具有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等优点,但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要比分业经营的监管标准更高,技术更为复杂,操作更为困难。在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尚未能达到比较有效地控制混业经营风险,实现风险适度内部隔离的情况下,金融混业经营的变革还是应该持谨慎态度,逐步推进。正是鉴于这一考虑,我国2005年修订的《
公司法》和《
证券法》虽然在法律监管方面为金融创新留了余地,但仍保留了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未变。制度协调即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克服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两张皮”现象,比如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就是具体方式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其主要理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