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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

  
  第三,金融机构内部最高决策者与二线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信息链的断裂,进一步恶化金融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报酬冲突,二线经理(SecondaryManagers)通常是受过严格证券技巧训练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是将信贷资产结构化、销售和投资于复杂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次级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他们依据分配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获取报酬,而不是将金融公司或投资银行长期业绩与其收益挂钩。在公司治理领域,长期以来的关注焦点往往只是集中在最高管理者身上,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减少最高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因为最高管理者通常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如何提高董事会管理职能。[15]这种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隐含着的一个推定就是,二线经理受金融公司最高决策者(Top Manager)的监督和指挥。因此,二线经理的行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而且往往被排除在公司有效治理架构和金融监管范围之外,造成现实中二线经理为其自身利益隐瞒、掩盖甚至扭曲各种风险信息,甚至连投资银行的最高决策者也被蒙在鼓里。在金融行业,金融公司广泛采用风险评估模型(VaR,Value-at-RiskModel)[16]来确定二线经理的报酬,即采取将二线经理的报酬不仅与其创造的利润挂钩,而且与低风险相联系的方式。因此二线经理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往往倾向于低额利润回报但损失几率小的金融衍生工具,诸如信贷欠债互换(Gredit-default swaps)。其实,作为金融专业人士,二线经理深知这类衍生工具虽然就单笔交易而言貌似风险不大,但却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然而由于利益冲突,他们很少向上级决策者汇报。信息在二线经理和最高决策者之间中断或者受阻,难以上传,即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最高决策者“准确无误”地将已知信息传达给董事会,也无法形成真实充分的信息流动,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当前公司治理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内部也依然痼疾难除。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见仁见智,但就笔者而言,以信息监管的视角观之,此次金融危机实为信用危机和信息监管失灵。在此基础上,如何反思信息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重要性,进而构建当前金融环境下有效的信息监管机制,颇值得进一步的梳理和研究。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护航者:信息监管
  
  金融监管是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的。并非所有与金融有关的信息都构成金融监管法上的信息,就本文所言的信息监管中的信息,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重要性的认定标准上,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的观点值得借鉴。按照巴塞尔协议及其报告的规定,所谓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以此标准,若某信息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安全,或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产生影响时,则其便属于金融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17]笔者认为,信息监管起码要求三个层面的监管技能:一是能够通过观察金融市场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异动和数字变化获取合理判断的基础信息;二是克服市场障碍对该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和技术;三是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金融不确定性成为常态时,[18]金融监管机构具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分析技能作出艰难决策的意愿和能力。信息监管直接地决定着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秩序、安全和效益等宏观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在微观上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效信息的获取是一切有效监管的出发点与中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信息监管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展开。从证券化的过程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这样一种融资制度安排:作为发起人的银行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标机构(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银行参与的证券化活动中,所涉及的诸多操作环节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首先,当银行将资产出售给SPV时,要向SPV的董事或受托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评估资产质量、确定交易价格和对资产进行管理;其次,银行需要向信用评级机构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完成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对随后设计好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正式评级;再次,银行需要向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提供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决定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幅度;最后,当进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依据相应的证券法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借以作出相应决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成功展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资料的合法获取和依法披露,亦即有效的信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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