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及范围

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及范围



——兼析梅亚兵诉泰州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案

郭富青


【摘要】公司的自治品格,是其灵活经营,自主创新,焕发活力的原动力。私法自治决不是对公司设立和运行无所作为或放任自流,而是对其采取法律行为的调整方法,为其预留充分的法律空间,政府宏观引导,法院事先救济。当公司权利配置严重不公平,出现自治僵局或自治不能,致使效益丧失殆尽,此时,司法干预作为一种补充机制适时介入,重塑公平、正义与权利平衡机制,恢复公司治理机能尤其重要。法官不但要找准司法介入的临界点,而且要掌握好司法干预的方法和力度。
【关键词】公司自治;司法介入;临界点
【全文】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品格,是公司灵活经营,自主创新,焕发活力的原动力。它是全部自由企业制度的灵魂和精髓,缺乏自治或自治不能的公司必然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贯彻公司自治的法律理念,革除政企不分的痼疾。然而,公司自治过程,由于各权利主体私利冲突难以调和,在某种境况下往往会出现公司自治僵局,导致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甚至陷于瘫痪。当公司出现通过内部协调机制难于恢复的自治不能时,必须借助外部公权力尤其是通过司法权力权介入进行强制性矫正使公司自治得以恢复和继续。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适时、适当和适度,这就要求法官正确和恰当地地把握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和范围和程度。

  
  一、公司自治与法律规制

  
  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崇尚自由经济,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主张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模型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个体消费者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和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将通过“看不见的手”使资源的配置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任何变动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这一理想状态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公共政策,这是一个自我调节和修正的过程。最小政府理论以人类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的价值,坚信个人的主体权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职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自由经济思想在私法领域的集中反映就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商法中的全面确立,在公司法中则具体凝结为公司自治的法律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完全理想化的市场竞争状态从来就没有存在过。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致使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终结。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盛行一时,然而, 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的经济“停滞膨胀”,又使凯恩斯主义陷于破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公司绝对的自治与政府全面的干预及司法无原则地介入都是行不通的。

  
  公司自治在西方语境下强调公司独立于股东,能够摆脱股东的控制和干预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而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则侧重于政企分开思维模式,强调公司摆脱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意志、独立的利益、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是其健全人格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和企业都是自我利益实现的最佳判断者。“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有限制个人的选择干涉别人选择程度的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具有畅通的让所有的人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尽一切可能消除天赋性的与生俱来的特权与不平等,而让人的后天努力成为处于社会网络的那一个纽结点上的惟一决定性的因素。”[1]私法自治精神仅在于“实现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随其所欲,订立契约,作成遗嘱,设立社团。”[2]公司自治不是绝对的自由,更不允许公司或个人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情。公司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没有适合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3]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政府不应当对公司发号施令,而应当创设和执行有关财产、交换的法律,从而使公司或个人能够以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法律恰当的目标则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4]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开展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