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采用经济理论或效率方法提供解释的是Bainbridge教授,他注意到主流公司理论在解释上对两权分离的漠视,根源在于两种合同理论本身的分歧。合同理论中坚持不完全合同理论,或者团队生产理论,会倾向于股权;而如果采取关系性契约理论,则会倾向于权威集中。与实证法相结合, Bainbridge教授将公司理论建构为两个不同的维度:目的和方式。前者意味着公司规范的目的或者价值取向,后者意味着决策权的集中与否。 Bainbridge引用了Arrow的两种决策模式:共识模式(consensus)和权威模式(authority)。在共识模式下,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拥有同样的信息和利益,所有成员可以自行选择合适行动;而在权威模式下,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和信息量,产生集中决策的需要。董事会作为最天然的合适机关,代表公司充当中心签约人的职能。现代公司是这种决策结构的天然结果。股东本位,既不是事实上的,也不是规范上的,仅仅是对公司目的的要求,而不能当成是一种实现方式。股东未必愿意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之中,其角色也摇摆不定。[20]
为什么董事会需要集体决策? Bainbridge指出,董事会是一个生产团队,其职责在于管理和制定政策、监督管理者,同时作为合同连接体中的中心签约人,可以为公司提供资源(监督和关系角色)。[21]依据组织行为理论,尤其是实证研究,集体决策的正确性要高于个体决策。集体决策的效率在于:(1)有限理性。决策有四个要求,第一,观察或者获得信息;第二,记忆或者储存信息;第三,计算或者掌控信息;第四,交流或者转化信息。而个人理性是有限的,可能会在有些情形下个体决策优于集体决策,但集体决策并不会妨碍好的个体决策获得集体认可。(2)集体决策可以消除偏见。第一,可以汇集不同意见(herding);第二,可以消除过分自信;反之,其成本则是集体偏见。(3)代理成本。组织总是存在着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而集体决策有助于监督的强化,克服代理成本;同时,集体的董事会有助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22]在Bainbridge看来,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共管模式的行事方式,是出于集体决策理性的坚持而要求采取的特定方式。[23]
但Bainbridge的解释仍然不能令人满意:首先,集体和个体决策各自有优缺点,而且前者在追究错误决策责任上比较困难,其在量上的优势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个体决策,而这显然和
公司法中对董事会模式的严格恪守之间存在差距。为什么
公司法不能允许当事人在这两者之间自行选择?其次,如果集体决策仅仅起信息交流的作用,为什么一定要亲自出席或进行辩论和讨论?采用书面形式轮流批注,或者群发邮件交流是否可以视为开会?实证法中并不允许这种方式,一定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再次,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一定要采用特定的集体决策方式,即一人一票的机制。纵观各国,为什么都明确界定了这一原则?最后,其解释是针对现在的公司运作方式,并不能解释过去。群体决策如果是基于效率产生的,人类在公司历史上似乎应当尝试过很多其他类型,最终发现这是一个有效率的模式。但是这恰恰错了,公司从一开始产生的时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没有重大的改变。基于经济理论和效率,只能解释结果,而不能解释过程的唯一性。
三、历史和政治理论
Bainbridge的关系型契约分析忽视了早期公司观念受制于“政治理论”的历史。董事会的“共管”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是经济理性的构建?公司是历史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董事会的三个原则,是否有过不同的替代方案?
Gevurtz教授基于历史和政治理论进行了分析。美国当今董事会模式的三个原则是:股东选举董事会,即两权分离;集体决策和一人一票;董事会负有选举和监督管理人员的最后职责。其功能理性在于:集中管理的需要;群体决策;代表不同利益攸关者(constituents,选民)和协调不同的分配要求;监督管理者的需要。对这一制度的渊源探索,他采用“追溯式”、“考古挖掘式”(archeological dig)的方法来表述。[24]
“私”的采取准则设立,允许私人自由组织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和现代
公司法最相近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811年的纽约
公司法。当时对董事描述的术语是“信托人”(trustee),其法律规定,除了董事会还负责战略管理之外,和现在并无不同。此前,美国更早期的以特许方式设立的公司,更多集中于公共领域。比如汉密尔顿作为发起人的1791年的美国银行,每年由股东选举 25个董事,其中四分之一不得连任,董事会任命总裁。[25]美国大陆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董事会制度,这源自英国。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其样板。该公司最早使用了Director来指代董事,其章程规定,股东选举产生24名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不得连任。英格兰银行模式被Ge-vurtz称为最早的两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