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治”律师新动向看似无关、实则有关的事件还包括北京律协的“本地存档”要求。根据北京市的人才政策,外地人无法以个人名义存档,只能以单位名义集体存档。这实际上是一个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律师进京的狡黠做法。其大背景恐怕是担心像李庄这样披着“北京律师”外衣的“外地人”老去外地惹麻烦,以至于北京市律协在各方面的压力下采取措施提高“北京律师”的准入门槛。政治考量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
让律师职业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会使中国变色。恰恰相反,这样做从根本意义上讲有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也有助于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民生的改善。
换句话说,律师的确应当讲政治,但律师最大的政治就是服务于法治,通过司法渠道代言公民的法律诉求、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如果单纯以律师是否帮助政府维稳、是否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指标来衡量律师的“政治素质”,将“维权律师”视为政治表现欠佳者,那么律师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
首先,公民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不应停留在非黑即白的水平。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或对方律师针锋相对地举证和辩论,可以使人们看到事实和法理的复杂性。在最近的李刚之子案和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激起民愤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民众的议论多是一边倒的,在事实上捕风捉影,在判断上简单粗暴。这种“表意表达”的现实图景与制度层面上缺乏不同立场和观点之间的对质和辩论机制有关。
其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独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从根本上使法律的权威结构达致稳定。一条腿是站不稳的,如果所有的法律程序参与者都服务于一个目的,这样的法律程序起不到解决纠纷、平衡利益、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有制度化的渠道、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得到表达,不然就会陷入暴力-镇压-更大的暴力-更强的镇压这样的恶性循环。
第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言论和活动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被告可以通过举报律师的“教唆作伪证”来立功,而司法机关承认这种立功行为,使被告得免一死,将律师绳之以法,这种“共谋”形式完全颠覆了律师、至少是刑事辩护律师得以展开工作的伦理和法律保障。反过来,今后“讲政治”的律师可不可以通过举报当事人来立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