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民符合上述涉及年龄、住所、登记选民等条件,他就具备了担任陪审员的初选资格。陪审是一项法定义务。一个适合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在被召集的情况下有义务参加陪审团的审判事务。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参加陪审团审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将受到罚款处罚。[8]
在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陪审团审判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诉讼方式,许多其他诉讼制度也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如集中审理、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与此同时,随着英国在近代的殖民扩张,陪审团制度逐渐传播至美洲、非洲、亚洲等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加拿大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等。[9]到了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后,许多历史上并无陪审团制度传统的国家纷纷采行陪审团制,而那些已经建立了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则不断扩大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这一时期是英国陪审团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沿袭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外,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曾采用过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如在法国,虽然陪审团最初作为邻里证人的做法是从法国引人英国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差异,陪审团制度在法国一直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并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就逐渐为教会法的纠问式程序所取代。直至1789年大革命之后,出于对司法民主化的渴求,法国开始实行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陪审团制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法国不久就废除了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10]到了19世纪,德国、俄国、西班牙、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曾尝试实行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陪审团缺乏信任、陪审团制度不适应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等原因,多数以失败而告终。不过,移植英国陪审团制度失败后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保持英国陪审团制本身应具有的价值功能的基础上,按照本国特定的历史传统以及诉讼文化不断地对陪审团制进行本土化的改革和完善,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assessor system),即陪审员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作出判决。[11]这一作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进人20世纪以后,陪审团制在现代社会中的缺憾使得其得以实施的空间大大缩减。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团制度的衰落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除了美国以及加拿大的部分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中废除了陪审团审判,仅将陪审团审判限于极少数的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仍保留了陪审团审判的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等40多个国家,[12]但即使是在这些保留了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在案件审理中的运用总体上也呈现出衰落的趋势。此外,由于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等方面与英美法系有很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陪审团制度本土化演变为参审制,也无疑会对陪审制度的作用产生负面影响,从世界当今各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参审制也同样日趋衰落。不过,尽管对陪审制度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多,陪审制度的适用从总体上来说呈逐渐减少之趋势,但它仍然在保障自由、制约国家权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所以,一些原来已经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国家正在恢复或试图恢复这一制度,如俄罗斯于1994年、西班牙在1995年恢复了陪审团审判制度,日本也正在考虑重新引进陪审团审判制度;[13]仍然保留了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也正在积极地对该制度的各方面进行完善以期能够适应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的命运也不例外。虽然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发展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一直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14]但当今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已经今非昔比了。在历经18世纪的鼎盛时期后,这一制度在进人19世纪中期后开始逐渐衰落。随着《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 1854) ,《1875年司法机构法》)(Judicature Acts 1875),《1933年司法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33),《1981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981)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英国陪审团的适用受到了严重的削弱。目前,陪审团只用于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及若干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不到100,在民事诉讼中每年使用陪审团进行审理的案件不足400件。不过,陪审团制度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因陪审团制形成的诉讼结构和诉讼理念已根深蒂固,加之历史传统而形成的审理特点源远流长,陪审团制对英国的整个诉讼制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自由的渴望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英国人民倾向于保留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团制度而不是废除该制度。为此,英国政府于2002年7月公布了《刑事司法改革白皮书》(Criminal JusticeWhite Paper,以下简称《白皮书》)对陪审团制度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并于2004年实施了《2003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对陪审团制度的相关法律作出了修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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