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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现状与未来

  
  再次,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庭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施公开审判。过去的审判很多是“图形式”、“演戏”、“走过场”,先定后审、不审就判、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凡此种种,再也不能进行下去了。公开审判,就是要坚持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调解、公开判决。要视当事人为主体;要将审判活动置于光天化日之下,要让法官一听二看三思。(即耐心听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客观地看待各种证据材料,思考案情)
  
  第四,要恢复合议庭的权力。改变过去的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的坏毛病。合议庭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的裁判官,应当重申,院长、庭长与审判员的关系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对外,合议庭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不是院长、庭长赋予的管理权。不能认为院长、庭长的行政权力大于审判员的审判权力。笔者认为,案件既然由合议庭审也应当由合议庭判。因为只有合议庭成员才是案件的直接感受者,只有合议庭成员才能通过感受形成内心确信,那些未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只凭听听汇报的人是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法律规定的合议制的真实含义是:合议庭集体审案,民主评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案。审判委员会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并非决定案件。
  
  第五,改革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式。众所周知,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之后的最后判断。它应当反映和体现案件的全貌和判决的充足理由,但现实生活中的判决书往往是千篇一律。通病是对事实认定过份笼统概括,字里行间看不出原告、被告的控告和辩解,反映不出诉讼代理人辩论的态势;对法律适用又往往闪烁其词、高深莫测,如象“根据有关法律”、“按照国家法律”……云云,究系何条何款,使人如坠云雾。笔者认为,事实是制定判决书的唯一基础,尊重事实才能客观,只有客观才能公正,判决才具有权威性。因此,要改变现行判决书太短太概括的毛病,叙事要清楚详尽,要记录当事人的请求、理由,要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的全过程;在适用法律时,引法要具体,何法何条何款,不允许模棱两可。主文要体现法官内心确信的动态思考,体现出法律适用与判断证据的逻辑联系和充足理由。
  
  三、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景
  
  起始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民事审判改革,目前已波及全国城乡,其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深究其全过程,人们不难发现,这场改革带有先天的不足。其一,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开展起来了,但发展极不平衡,尤其在条件艰苦的老、少、边、穷地区,由于法院主客观条件所限,民事审判改革尚未提上议程。其二,改革的舆论准备不足,人们的认识起点还相当之低,没有将审判改革自觉地与经济、体制、政治生活联系起来;其三,改革的理论准备极度乏力,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很多事是就事论事,走一步看一步,先干后进行理论探讨,既没有长远的规划亦缺乏短期的安排;其四,民事审判改革的领导力量还不够强大有力。法院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又是改革的参加者,同时还是改革利益的承受者,政治、经济利益机制有形和无形的制约,使改革难以深人;其五,改革的大环境亟待改善,思想阻力较大,认识还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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