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审判改革的根据与内容
这场民事审判改革的根据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对此触及甚少。我们认为,当前的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大前提。依法的全部意义在于不是凭自己的意愿去随心所欲地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而是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然,又不能完全拘泥于
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该执行的要执行,不完善的要补充,该突破的要突破,不妥当的要修改。改什么?
首先,要强调法官观念的改革。邓小平说过:“改革是第二次革命”,“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险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①可见,思想的解放是民事审判改革的关键的关键。对法官而言,一要破除“我说你通,我判你服”的陈旧习惯。民事纠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矛盾或争执,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排解争执固然需要外力,但关键在于内力,在于纠纷各方举证、质证、辩论、统一协调视角,在于当事人冷静看待客观事物,自觉服从国家法律,故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成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正确调整诉讼行为,应当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民事审判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法院的职责是凭借其主体的地位,将诉讼一步步地引向深入,法官更多的不是凭权力自上而下的压服,而是因势利导,说服当事人各方,将矛盾、分歧、争执统一到社会主义的法制轨道上来。二要破除“敢调不敢判”的思想和作法。人们常说,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仔细推敲,此说欠妥。因为纠纷不但在人民内部,而且也在人民外部,在内部与外部的结合部。民事纠纷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不是一个政治术语。因此解决纠纷的手段应当是多元的而不应当是单元的。该调则调,该判则判,关键是事实是否清楚,适法是否得当。三要破除“包打包唱”的思想。四要破除以言代法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搞法治不搞人治。
其次,彻底改革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目前是相当粗犷的。从证据的界定到举证责任和有关证明程序,全部条文才12条。这些规定远远不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比如,证人的资格认定、证人不愿作证的处置办法等等,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完善证据立法。从近期来说,要强调按现行规定办事。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兑现。法官的职责是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