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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解体制转型的若干维度

  
  (二)全球调解经验与中国调解传统
  
  近代之前,各国家、地区的调解制度多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孤立发展,甚至时及近现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还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能相互借鉴也被人们普遍质疑。然而近几十年来,各国法律理念、价值观、法律制度出现了趋同之势,自上世纪70年代起调解制度开始了跨文化和跨国家的传播和流动,对这一制度的移植、借用或输入已经蔚然成风。尽管与普通法系国家调解蓬勃发展的态势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内部不愿意利用调解,法官没有充足的动力去调解,但还是普遍引入了在普通法国家已证明为成功经验的强制性调解制度。
  
  调解的全球化发展要归功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全球交往的普遍性--个人和商业间的交往都是如此。在世界浩浩荡荡民事司法改革“三次浪潮”大势之下,让一个国家的调解体制严防死守,坚守绝对本土化已是不可能的事情。调解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通用的,用来克服法律资源匮乏和司法效率低下的解纷方法。各国在解决纠纷的目标设定与程序设计方面彼此借鉴,走向趋同--各国在发展调解中面临的困扰甚至都是相同的,都要在调解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调解职业化和非职业化,调解的程序化和非程序化之间做出取舍。
  
  一直以来,虽然我们都在强调调解发展中要处理好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之间的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毫不犹豫地偏向了前者。因此,尽管西方国家的替代纠纷解决制度(ADR)早在新世纪之初走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但借鉴的兴趣与冲动很快被国情、传统和制度优势所压制,真正借鉴和吸收的东西寥寥无几。究其原因,这与发展中国调解过程中将中西法律完全对立的思维有关。传统意识形态一直强调调解的自生性和自主性,调解制度被定位于中国历史发展和革命过程的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实践和法律,是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而现代调解的国际经验则被选择性地忽略了。
  
  一定程度上,调解的现代化过程即是调解全球化的过程,反之亦然。这意味着,我们要实现由传统调解到现代调解的漂亮转身,并向世界贡献出自己的现代调解知识。我们面临的经济全球化及科技发展的大势也促使我们这样做:第一,全球交往和国际贸易需要灵活的、超越国界的、带有普适性标准的纠纷解决制度,在交往理性基础上进行商谈来解决争议,调解就是符合法律事务国际化要求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二,中西法律文化在宏观层面具有共同价值取向,如义务本位、非理性因素、男权主义和团体主义,这样在宏观层次的共性为中西法律移植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性。特别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是在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交互作用和全球化日盛的背景下进行的,不同社会之间的接触和交流推动着法律移植,调解借助自身的非制度性特点完全可以克服不同法律体制上的障碍,成为法律移植的开路先锋。
  
  (三)科技进步与调解“E时代”
  
  科技进步在实实在在地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推动了调解制度的翻新和完善。随着交通、电讯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跨国法律共识的达成,调解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让电子调解的作用日益重要。调解制度发展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因科技发展而获益:首先是,科技进步催生了新类型调解。在线纠纷解决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新生事物,它包括了利用网络技术如email进行的调解,以及将电子技术综合运用于调解之中,包括视频会议、移动通讯以及社区网络通讯。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自动化调解”,利用电脑程序或者其他人工智能技术代替真人调解员等形形色色的探索。其次是,科技手段在调解程序的完善方面还起到助推作用。一些国家为方便公民利用调解制度,还在调解申请、信息交换等方面积极引进互联网技术。尽管对信息化、网络化社会推动的新型调解,官方在心理和技术上还有着障碍,但可以确定的是不久的将来,消费者纠纷调解的网络化肯定会占据纠纷解决舞台的中心位置。当然,由科技进步推动的调解新型形式还面临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当事人怎样将纠纷提交到调解程序中,如何保障“在线调解”的程序公开和透明,怎样衡量“在线调解”比传统的调解形式更具有效益和灵活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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