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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下)

  
  至于在有特别支配关系的公司之间(如支配公司持有被支配公司90%以上表决权),因召开股东大会无实际意义,应可省略被支配公司内的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程序。
  
  5.与反垄断法上命令的关系
  
  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限期转让营业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种情形,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公司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进行营业转让,但营业转让涉及转让价格等影响股东利益的各种具体条件的确定,笔者主张这种情形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作者简介】
刘小勇,汕头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山下真弘:《会社营业讓渡の法理》,信山社1997年版,第51~52页。
同上,第126页。
参见前注宇田一明书,第119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51页。
参见铃木竹雄、竹内昭夫:《会社法》,有斐阁1994年版,第249页。
参见上柳克郎:“营業讓渡”,载《会社法演习Ⅱ》, 1983年版,第78页。
参见服部荣三:“商法245条1项1号にいう‘营業ノ全部又は重要ナル一部の讓渡’の意义”,《民商法雜志》54卷4号。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35页。
由于该受让人在营业转让20年后才提出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有企图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剩余债务之嫌,故法院认为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参见前注,《判例时报》第1215号。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203页。
同上,第201页。
参见神作裕之:“株式会社の营業讓渡等に係る规律の構造と展望”,载《落合誠一先生還暦纪念—商事法の提言》,商事法务2004年版,第153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201页。
参见龙田节:“营業讓渡と株主总会決議(2•完)”,《法学論叢》105卷3号。
参见前注神作裕之文;参见山下真弘:“会社法における事業讓渡と株主保護——判例•学说の再評价(?)”,《阪大法学》第58卷第3•4号;参见宇田一明:《营業讓渡法の研究》,中央经济社1993年版,第218页。
同上,宇田一明书,第218页。
参见《东京高判第一民事部昭和50·9·22高民集》,第28卷4号,第287页;《东京高判第9民事部昭和53·5·24判例》,第368号,第251页。
参见前注宇田一明书,第224页;前注山下真弘书,第191页。
参见《最高裁大法庭判决昭和41·2·23民集》,第20卷2号,第302页;《最高裁大法庭判决昭和40·9·22民集》,第19卷6号,第1600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28页;前注宇田一明书,第216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文。
参见前注宇田一明书,第213、216、217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189~190页。
参见前注宇田一明书,第225~226页;前注山下真弘书,第189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190页。
参见前注宇田一明书,第234页。
参见前注山下真弘书,第253页。
参见李金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缺憾评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关于章程的对世效力,我国学说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近年来主张限制章程对外效力的观点开始变得有力。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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