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哲学承诺的坚定性。在《法权与宪政》一书序言中,童教授就明确指出他在对各种哲学思想进行对比后认为马克思哲学对现象世界的解释力是最强的,并坚定地选择了马克思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在正文中童教授更是花了大量笔墨针对我国部分学者对马克思部分理论的“非语境化”处理进行了批判和反思,进而第一次运用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绝对方法”抽象出法权概念,并最终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
需要注意是,田飞龙先生在《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一文中以英国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教授的“规范主义-功能主义”二分法为基本标准、以对待改革政策与宪法规范之间冲突的态度为切入点对中国的宪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并把童之伟、刘大生、陈端洪等划入新保守主义流派,该流派对占据学界主流地位的自由规范主义流派形成最大挑战。这种流派划分对于我们了解各位学者的学术特点、研究理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学流派的产生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哲学原理和法本源论基础之上的,并与不同的学术传统和理论脉络有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前我国相同的法哲学原理和法本源论不可能产生并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改革开放后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为法学流派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并开拓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中国法学不关注或缺失学术传统,所以迄今为止,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法学界还没有自己的真正的学派”。[44]并且由于大多数中国法学者往往缺少一种“哲学承诺”的意识和学术传统意义上的哲学观,论者们对同一事件非哲学层面上的立场表态又容易陷入内在冲突或紧张的困境之中。因此,如果简单地以洛克林的二分法为标签、以某位学者对待具体事件的态度为切入点,而不从宏观上考虑其哲学承诺、哲学观基础以及主要理论成果,就对各位学者进行流派划分显然不太严谨。事实上,童教授对“良性违宪”和“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其在法权分析的整体框架下进行的,只是上文提到的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的一个侧面。如果真要对童教授进行流派划分的话,综合考虑其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以及外在理论表现,把他归入“法权分析法学派”或许更为妥切。
【作者简介】
杨雁飞,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注释】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64页。
此处所用的“马克思哲学”与我们经常使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童之伟教授认为马克思哲学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志,但包括恩格斯的贡献。同时他又进一步指出,他自己之所以不使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词,是为了强调他本人对这种哲学的理解直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包括一部分他们使用英文写的原著。并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含义太宽泛、太不确定,在世界范围内它早已分成了许多流派,在一国范围内,它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被赋予不同内容、做不同解释(详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12页注释部分)。由于本文作者专业所限,并未对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做过深入的研究,此处使用“马克思哲学”一词只是出于对童之伟教授的尊重并和其提法保持一致,并不代表本文作者对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有深入理解和独特看法。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2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3页。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8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29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49页。
此处所说的“传统法学”是我国现存的被童之伟教授所批判的阶级分析法学,说其传统,只是为了与全新的法权分析法学相区分,而并不代表阶级分析法学已被学界所抛弃。其实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仍然是阶级分析法学,这种法学理论认为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笔者在下文所用的“传统法学”或“传统宪法学”与此处所用相似,特此说明。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04-205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35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70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74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8页。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即由黑格尔所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绝对方法”,其基本逻辑行程是,从感性具体或表象中的具体达到抽象,然后又回过头来从抽象达到思维具体,当年马克思正是用这种方法提出了影响世界的剩余价值理论。童之伟教授第一次创造性地将这种“绝对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从而使马克思的哲学与我国的法学实现了深层次的结合。这种哲学方法是童之伟教授法权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是理解他的法权概念提出的重要逻辑前提。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路,法权分析方法展开宪法学新的范畴架构的逻辑行程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感性宪法具体到抽象,这一阶段的唯一思维产物就是法权概念,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类似,法权是第一阶段的逻辑终点和第二阶段的逻辑起点,基于其所处的逻辑位置,必然使其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第二阶段从抽象到理性宪法具体,这一阶段也是法权概念自我辨证运动产生其他基本范畴的过程(相关论述详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91-499页)。因此法权概念并不是权利与权力简单而随机的技术结合,而是逻辑思维的产物,也是童之伟教授辛勤付出的成果。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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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62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35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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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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